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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学习】 销售的英国的威士忌产品无中文标签 经营者被罚!
2024-07-30 18:42:16 点击量:
上海市虹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上海某餐饮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9MA1G******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路***号 法定代表人:丁某 根据相关线索,2023年8月8日我局对当事人涉嫌经营无中文标签的进口预包装食品的行为依法立案调查。调查期间进行了现场检查、询问调查,提取了相关书证等证据。期间,未对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 经核实,当事人店招为“**火锅”。当事人自2021年11月11日从上海**贸易有限公司购进“麦卡伦18年”威士忌1瓶摆放在店内酒吧待售。该酒英文标签上标注原产地为英国,无中文标签,当事人于2023年7 月17日售出该瓶威士忌。该酒进价为4500元/瓶,售价为7800元/瓶,获利3300元。故认定违法所得3300元,货值金额为7800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照片、现场笔录、询问笔录、涉案商品照片打印件、涉案商品进货单据、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证据材料。 2023年10月8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沪市监虹罚告〔2023〕09202300****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鉴于当事人主动整改,同时当事人没有专门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从轻行政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叁仟叁佰圆整; 二、罚款人民币伍仟圆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上海市虹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印 章 ) 2023年10月18日 本案例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促进技术交流,并不代表已认同其中的观点,如有不同看法,欢迎留言讨论或与我们联系。文章内容引用来源于: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