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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学习】 | 配料表中双效泡打粉(无铝)未展开标注 商家未查验产品出厂合格证明被罚

2024-06-19 18:34:47  点击量:

 

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上海某商贸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MA1G****** 

住所:嘉定区**镇**路**号

法定代表人:范某某

2023年6月29日,本局接到投诉举报,反映当事人销售的优**曲奇饼的标签不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的规定。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为进一步查清事实,本局依法于2023年7月11日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经调查,当事人主要从事食品和日用百货销售业务。当事人销售的优**曲奇饼,配料里含有复配食品添加剂双效泡打粉(无铝)。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及其问答规定,复配食品添加剂的标示应当在食品配料表中标示在终产品中具有功能作用的每种食品添加剂,上述优**曲奇饼的标签上的配料双效泡打粉(无铝)未展开标注每种食品添加剂。当事人未能提供上述优**曲奇饼的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相关合格证明,未履行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的进货查验义务。经太仓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协查,上述优**曲奇饼不是标示的制造商苏州**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当事人销售的优**曲奇饼,标签上标注的制造商、地址、生产许可证编号与实际不符,为虚假内容。当事人于2023年5月1日开始从姑苏区***贸易商行购进和销售优**曲奇饼,其中芝士味曲奇饼购进25盒,购进价格7.9元/盒,实际销售5盒,销售价格9.8元/盒,退货20盒,货值金额9.8*5=49元,违法所得(9.8-7.9)*5=9.5元;草莓味曲奇饼购进15盒,购进价格7.9元/盒,实际销售4盒,销售价格9.8元/盒,退货11盒,货值金额9.8*4=39.2元,违法所得(9.8-7.9)*4=7.6元。两款曲奇饼的货值金额共计人民币49+39.2=88.2元,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9.5+7.6=17.1元。

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书证等证据为证。

本局依法于2023年10月1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沪市监嘉罚告〔2023〕14202300****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逾期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一、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同时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承认违法事实,配合提供有关资料,对发现的违法问题认识态度端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在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减轻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拾柒元壹角。

2、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

二、当事人未查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相关合格证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警告。

综上所述,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拾柒元壹角; 

3、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

罚没款合计人民币贰仟零拾柒元壹角。

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将罚没款交至本市各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3年10月25日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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