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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学习】 | 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生产李子制品且污染物含量超标被罚5万余元

2024-06-18 18:16:08  点击量:

 

案件名称:杭州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杭临平市监处罚【2024】***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杭州某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姚某某

执法部门:杭州市临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4-06-06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采购涉案"鸳*半梅干(李子制品)"的食品原料未査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十六条第一款,本局决定对当事人责令立即改正,给予警告

当事人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生产涉案“鸳*半梅干(李子制品)",标签内容虚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420.0元人民币;

2.处罚款6000.0元人民币。

当事人生产涉案"鸳*半梅干(李子制品)"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处罚款51000.0元人民币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综上,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处罚如下: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420.0元人民币;

3.处罚款57000.0元人民币。

合计罚没款57420.0元人民币,上缴国库。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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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内容引用来源于:浙江政务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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