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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学习】仓库存放已包装完成的产品未标注生产日期被罚

2024-06-15 19:08:01  点击量:

上海市杨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上海某食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07800******

住所:上海市杨浦区**路**号

2023年4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位于**路**号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执法检查现场检查情况,现场查见其腌制库内存放有未标注生产日期的已包装完成的家乡咸肉食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因当事人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场所均在我局辖区,故我局对该违法行为具有管辖权。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的规定,于2023年4月28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共生产“家乡咸肉(250克/袋,生产日期:2023-04-01)”216.7千克和“家乡咸肉(500克/袋,生产日期:2023-04-01)”210.4千克,实际销售“家乡咸肉(250克/袋)”162.5千克和“家乡咸肉(500克/袋)”40千克。其腌制库内存放有未标注生产日期的已包装完成的上述批次家乡咸肉分别是“家乡咸肉(250克/袋)”54.2千克和“家乡咸肉(500克/袋)”170.4千克,总计224.6千克。上述产品每千克售价20元/千克。经计算,上述待售的224.6千克家乡咸肉食品货值金额为224.6*20=4492元,本案当事人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的询问笔录、证人证言、相关书证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2023年9月1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沪市监杨罚告〔2023〕10202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行政处罚内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视为放弃此权利。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四)保质期;(五)产品标准代号;(六)贮存条件;(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八)生产许可证编号;(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涉案的家乡咸肉224.6千克;

2.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现要求你单位: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于年月日前)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杨浦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市杨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11日

来自:上海市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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