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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学习】| 小麦粉质量等级为“特制一等” 商家虚假标注被罚

2024-05-29 17:11:32  点击量:

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某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菏泽路分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MA1G******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路**号 

负责人:贾某某

经查:自2023年1月1日起当事人某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菏泽路分公司在其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路 **号的经营场所内对外经营**优田多用途麦芯小麦粉,该产品标签标注执行标准:GB/T1355,质量等级:特制一等。GB/T 1355-2021(小麦粉)中 5.1 质量指标规定小麦粉分为:精制粉、标准粉、普通粉三个类别,非特制一等。上述产品为当事人从供货商处进货购入,售价8.50元/袋。自2023年1月1日GB/T 1355-2021(小麦粉) 正式执行起,至案发当日2023年9月8日止,当事人共购入750袋**优田多用途麦芯小麦粉,对外销售743袋,涉案的**优田多用途麦芯小麦粉货值金额共计6375元,违法所得共计445.80元。

另查明,当事人获悉上述产品标签存在问题后,立即主动对上述产品进行了下架,并于2023年9月12日将剩余的7袋**优田多用途麦芯小麦粉退回至厂家,自行整改完成。

以上事实,由现场检查照片、现场笔录、对当事人经营者的询问笔录、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证明。

本局于2023年12月1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沪市监浦〔2023〕15202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本局视为其放弃上述权利。

当事人销售标签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

综合考量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决定减轻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445.80元;

2、罚款2000元。 

现要求当事人: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违法所得肆佰肆拾伍元捌角、罚款贰仟元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当事人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浦东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3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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