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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学习】密封包装食品霉变 经营者是否属于明知不符合标准仍销售?

2024-05-27 18:59:56  点击量: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4)粤0404民初718号

原告:彭明星,男,1996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梧州市。

被告:珠海市金湾区优港百货商行,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金海岸吉林大学珠海学院内综合服务楼一层1号之4商铺。

经营者:匡玉霞。

案由: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程序:小额诉讼程序。

诉讼请求:1.被告赔偿原告1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基本事实:2023年10月12日,原告在被告处购买了囍桂子牌的油栗仁产品一包,花费13元。该产品包装内系多份独立包装的油栗仁,且均是密封、非透明包装。同日,原告在吃完一小包油栗仁后,撕开第二小包油栗仁时发现,该产品已经发生霉变,顿感恶心并作呕。

本院认为,原告在被告处购买了油栗仁产品,原、被告成立买卖合同关系。原告提交的照片及视频显示,被告销售的油栗仁产品,其中有一小包发生了霉变。《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原告在食用一小包油栗仁后,撕开第二包油栗仁时发现产品已经霉变,进而引起人体应激反应,出现恶心并呕吐现象,即原告因该霉变食品身体确实受到损害,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原告还要求经营者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根据上述规定,适用赔偿金的前提是经营明知该食品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仍销售。但涉案食品系密封包装,从外表根本看不出有霉变或变质情况,被告显然不属于明知该食品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仍销售,故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赔偿金,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仅需向原告返还该食品的货款13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六条、第一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珠海市金湾区优港百货商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退还原告彭明星货款13元;

二、驳回原告彭明星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因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彭明星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谢潇潇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刘柱威

书 记 员 张志峰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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