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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学习】| 进口预包装食品未注明境内代理商及地址被罚

2024-05-22 18:39:54  点击量:

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顺市监处罚〔2024〕2***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顺义**店

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MA00******

法定代表人:郑某某 

违法行为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

违法事实: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顺义**店销售的王牌冷冻南美白虾(净含量:1.4kg),属于进口预包装食品,该进口预包装食品未注明境内代理商及地址,属于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食品,当事人于2024年1月28日从河北众鑫翔商贸有限公司购进王牌冷冻南美白虾(净含量:1.4kg)2盒,进货单价为:60元/盒。到2024年4月22日共计销售王牌冷冻南美白虾(净含量:1.4kg)1袋,销售单价为:70元/袋。剩余1盒当事人已自行下架处理。当事人销售该批次“王牌冷冻南美白虾(净含量:1.4kg)”货值金额为140元,违法所得金额为70元。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处罚内容: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罚款:5100元;

没收违法所得:70元;

处罚决定日期:2024-05-20

处罚有效期:2099-12-30

公示截止期:2024-08-20

处罚机关:北京市顺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4/05/20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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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内容引用来源于: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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