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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学习】| 进口预包装食品未注明境内代理商及地址被罚
2024-05-22 18:39:54 点击量:
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顺市监处罚〔2024〕2***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顺义**店 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MA00****** 法定代表人:郑某某 违法行为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 违法事实: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顺义**店销售的王牌冷冻南美白虾(净含量:1.4kg),属于进口预包装食品,该进口预包装食品未注明境内代理商及地址,属于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食品,当事人于2024年1月28日从河北众鑫翔商贸有限公司购进王牌冷冻南美白虾(净含量:1.4kg)2盒,进货单价为:60元/盒。到2024年4月22日共计销售王牌冷冻南美白虾(净含量:1.4kg)1袋,销售单价为:70元/袋。剩余1盒当事人已自行下架处理。当事人销售该批次“王牌冷冻南美白虾(净含量:1.4kg)”货值金额为140元,违法所得金额为70元。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处罚内容: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罚款:5100元; 没收违法所得:70元; 处罚决定日期:2024-05-20 处罚有效期:2099-12-30 公示截止期:2024-08-20 处罚机关:北京市顺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4/05/20 本案例由食品安全风向标转载,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促进技术交流,并不代表本公众号已认同其中的观点,如有不同看法,欢迎留言讨论或与我们联系。
文章内容引用来源于: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