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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学习 】因违规对产品进行辐照处理,上海一公司被处罚26万余元

2024-05-20 18:21:06  点击量:

 

近日,上海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因“生产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行政处罚。该公司受上海***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委托生产加工蛹虫草植物硒片产品时,由于在中间品检测中发现微生物超标,为避免损失,上海诺金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将上述产品在包装后分三批次进行了辐照。根据GB 1852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辐照加工卫生规范》中3.5的规定“辐照食品种类应在GB 14891规定的范围内,不允许对其他食品进行辐照处理。” 而该公司生产的蛹虫草植物硒片属于糖果制品,经查询GB 14891系列标准,未查见糖果制品属于辐照食品种类范围内,因此不允许进行辐照。

 

 

 

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沪市监浦处﹝2024﹞152023******号

处罚类别: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2024-04-10

处罚内容:没收物品,没收违法所得6.580000万元,罚款26.320000万元

违法行为类型:生产经营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在位于浦东新区张江高科技产业东区**路**号的生产场所内,受上海***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委托生产加工蛹虫草植物硒片产品时,由于在中间品检测中发现微生物超标,为避免损失,当事人将上述产品在包装后分三批次进行了辐照根据GB 1852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辐照加工卫生规范》中3.5的规定“辐照食品种类应在GB14891规定的范围内,不允许对其他食品进行辐照处理。”,当事人生产的蛹虫草植物硒片属于糖果制品,经查询GB 14891系列标准,未查见糖果制品属于辐照食品种类范围内,因此不允许进行辐照。自2023年2月至3月期间,当事人生产涉案蛹虫草植物硒片产品共计4批次5238瓶(365粒/瓶),其中生产日期20230207共计1324瓶、生产日期20230217共计1287瓶、生产日期20230301共计1312瓶、生产日期20230307共计1315瓶。代加工费为0.03元/粒,装瓶费为1元/瓶,装箱费为1元/箱,收取代加工费用即货值金额共计65800元,获违法所得65800元。4批次产品除每批次留存4瓶外,其余产品均已发货至上海壹块硒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其尚未对外销售,也未在收到当事人召回通知后退回;留存的16瓶中,本局抽样用8瓶(每批次2瓶),目前尚有库存8瓶。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第二款,《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第二款,《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第二款

处罚机关: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注:

本案例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促进技术交流,并不代表本公众号已认同其中的观点。

 

文章内容引用来源于: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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