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食品质量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13513389315
当前位置: 首页 > 大案要案 >

详细内容

【案例学习 】|商超向消费者提供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购物袋被罚万元!

2024-05-09 18:14:19  点击量:

近日,宿州某某商业有限公司因向消费者提供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购物袋,被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1万元

处罚事由显示,当事人向消费者提供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购物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构成了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六条,被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1万元。

 
行政处罚当事人信息

名称:宿州某某商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40000682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管某某

行政处罚信息

违法行为类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六条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向消费者提供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购物袋

处罚种类:罚款

行政处罚内容:罚款1万元

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4年04月29日

处罚有效期:2099年12月31日

公示日期:2024年04月29日

公示截止期:2027年04月29日

 

 
注:

本案例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促进技术交流,并不代表已认同其中的观点,如有不同看法,欢迎留言讨论或与我们联系。

 

文章内容引用来源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版权所有:中华食品质量网   中华食品质量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311-89253879    举报信箱:1579274032@qq.com     
本网站特聘北京市泰明律师事务所孔祥印律师为常年法律顾问 联系电话:13391606043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新闻备案文号: 冀新网备132006002号   工业与信息化部批准文号冀ICP备11016644号-2   技术支持:【蓝点网络
网络违法犯罪举报网站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12321网络不良与垃圾信息举报中心  12318全国文化市场举报网站  河北省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