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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案说法】案例|委托生产的多款孕、产妇专用营养素营养成分不合格 委托方被罚
2023-09-12 18:13:54 点击量:
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上海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3506****** 住所:上海市嘉定区**街道**路**号 法定代表人:石某 2023年5月18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经营的孕全素孕妇专用营养素【商标:瑞***+图案、规格型号:300g(10g/袋×30袋)/盒;生产日期:2022-6-20】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经检验,铁、钙、镁、硒、维生素B1,烟酸(烟酰胺)、泛酸、胆碱、生物素、维生素C、二十二碳六烯酸项目不符合GB31601-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孕妇及乳母营养补充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6月1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No:YS23061400537)及上海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抽样单编号:SBJ23310000002******)。 2023年5月18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经营的产全素产妇专用营养素【商标:瑞***+图案、规格型号:300g(10g/袋×30袋)/盒,生产日期:2022-7-11】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经检验,钙、镁、锌、硒、维生素B1,烟酸(烟酰胺)、胆碱、生物素、维生素C、二十二碳六烯酸项目不符合GB31601-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孕妇及乳母营养补充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6月1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No:YS23061******)及上海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抽样单编号:SBJ23310000002******)。 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依法于2023年6月2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2023年5月1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当事人经营的产全素产妇专用营养素【商标:瑞***及图形商标、规格型号:300g(10g/袋×30袋)/盒,生产日期:2022-12-01】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经检验,维生素A,钙、硒、胆碱、二十二碳六烯酸项目不符合GB31601-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孕妇及乳母营养补充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6月20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NO:233203463)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抽样单编号:GBJ230000000098******)。本局依法于2023年6月20日对当事人进行并案处理。 经查,当事人成立于2015年8月19日,持有效食品经营许可证(证号:JY131011140******),经营项目为预包装食品销售(不含冷藏冷冻食品),主要从事食品销售。 2022年11月11日当事人与武汉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生物公司”)签订《生产委托合同》,委托某生物公司生产“瑞***”品牌孕全素、产全素等产品,并在当事人开设经营的名称为“瑞***上海某药业集团”的某宝店铺及其微信号“A17621******”上进行销售。 具体情况如下: (一)2022年7月8日,某生物公司向当事人交付了当事人委托其生产的孕全素孕妇专用营养素【商标:瑞***+图案、规格型号:300g(10g/袋×30袋)/盒,生产日期:2022-6-20】共计31盒。入库后,当事人在某宝店铺及微信号进行销售。2023年5月18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瑞***上海某药业集团”某宝店铺销售的上述孕全素孕妇专用营养素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其中铁、钙、镁、硒、维生素B1,烟酸(烟酰胺)、泛酸、胆碱、生物素、维生素C、二十二碳六烯酸项目不符合GB31601-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孕妇及乳母营养补充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至案发,上述31盒孕全素孕妇专用营养素已全部售出。上述产品销售金额合计为7580元,故认定货值金额为7580元,扣除相关成本后销售利润经核算为6344.1元。案发后,当事人对上述批次孕全素孕妇专用营养素产品实施召回,并于2023年6月5日召回5盒。 (二)2022年7月25日,某生物公司向当事人交付了当事人委托其生产的产全素产妇专用营养素【商标:瑞***+图案、规格型号:300g(10g/袋×30袋)/盒,生产日期:2022-7-11】共计32盒。入库后,当事人在某宝店铺及微信号进行销售。2023年5月18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瑞***上海某药业集团”某宝店铺销售的上述产全素产妇专用营养素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其中钙、镁、锌、硒、维生素B1,烟酸(烟酰胺)、胆碱、生物素、维生素C、二十二碳六烯酸项目不符合GB31601-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孕妇及乳母营养补充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至案发,上述32盒产全素产妇专用营养素中,30盒销售,2盒报损。上述产品销售金额合计为7676元,故认定货值金额为7676元,扣除相关成本后销售利润经核算为6671.2元。案发后,当事人对上述批次产全素产妇专用营养素产品实施召回,并于2023年6月5日召回4盒。 (三)2022年12月10日,某生物公司向当事人交付了当事人委托其生产的产全素产妇专用营养素【商标:瑞***+图案、规格型号:300g(10g/袋×30袋)/盒,生产日期:2022-12-01】共计34盒。入库后,当事人在某宝店铺及微信号进行销售。2023年5月19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对“瑞***上海某药业集团”某宝店铺销售的上述产全素产妇专用营养素。经检验,其中维生素A,钙、硒、胆碱、二十二碳六烯酸项目不符合GB31601-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孕妇及乳母营养补充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至案发,上述34盒产全素产妇专用营养素已全部售出。上述产品销售金额合计为9890元,故认定货值金额为9890元,扣除相关成本后销售利润经核算为8857.4元。案发后,当事人对上述批次产全素产妇专用营养素实施召回,并于2023年6月20日召回3盒。 综上,当事人销售的上述不合格产品孕全素孕妇专用营养素【商标:瑞***+图案、规格型号:300g(10g/袋×30袋)/盒,生产日期:2022-6-20】、产全素产妇专用营养素【商标:瑞***+图案、规格型号:300g(10g/袋×30袋)/盒,生产日期:2022-7-11】、产全素产妇专用营养素【商标:瑞***+图案、规格型号:300g(10g/袋×30袋)/盒,生产日期:2022-12-01】的销售金额合计为25146元,销售利润合计为21872.7元,认定本案的货值金额为25146元,违法所得为21872.7元。 案发后,当事人将召回产品退回某生物公司,并由某生物公司予以销毁。当事人“瑞***上海某药业集团”某宝店铺关闭。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某生物公司的营业执照及食品生产许可证、某生物公司提供的产品出库单、入库单、情况说明;当事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的入库单、退货单、销售明细;生产委托合同、产品研发合作协议等。 本局于2023年8月18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沪市监嘉听告〔2023〕142023******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亦未要求听证,逾期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当事人销售上述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五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五)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规定,鉴于案发后你公司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积极采取召回措施,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及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的”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予以减轻处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万壹仟捌佰柒拾贰元柒角; 二、处货值金额6倍的罚款人民币壹拾伍万零捌佰柒拾陆元整。 罚没款共计人民币壹拾柒万贰仟柒佰肆拾捌元柒角。 现要求当事人: 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没款交至本市各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28日
文章内容引用来源于: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