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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案说法】标签虚假:营养成分表所有信息均和实际数值差一半被罚
2023-09-11 19:19:18 点击量:
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某(上海)食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101150593******
住所:上海市松江区**镇**公路**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
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2023年05月30日,本局依法对当事人位于上海市松江区**镇**公路**号的经营场所进行了检查,2023年06月09日,本局依法对当事人涉嫌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的行为立案调查。调查过程中,依法调取相关证据材料,并制作询问笔录,期间,未对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事实:
当事人成立于2013年01月29日,主要从事预包装食品的经营活动。
2023年03月25日,当事人从***购进“某品牌焦糖奶油味夹心饼干98克”**箱(规格:12袋/箱),2023年4月1日当事人将上述**箱产品放置于某卖场门店内对外销售,产品进价**元/袋,超市售价**元/袋,该产品原包装营养成分表信息标注为“1枚(标准7克)相当量,能量38千卡,蛋白质0.4克,脂肪为2.1克,碳水化合物为4.4克,食盐0.019克,”,实际该产品每袋中有14枚独立包装的饼干,经调查,因计算错误,张贴的中文标签上标注的营养成分表信息为“每100克:能量为1138千焦,蛋白质为2.9克,脂肪为15克,反式脂肪酸为0克,碳水化合物为31.4克,钠为53毫克”,和实际数值相差一半。2023年4月29日当事人下架问题产品,并通知****整改标签。2023年5月8日,上述产品整改完毕并上架销售,整改后其营养成分表信息为“每100克:能量为2276千焦,蛋白质为5.7克,脂肪为30.0克,反式脂肪酸为0克,碳水化合物为62.9克,钠为107毫克”,当事人提供了上述产品标签整改后的外检报告(编号:G-XSSP202302394),经检验,所检产品标签项目符合GB7718-2011、GB28050-2011的要求。截至案发,当事人售出上述标签与实际不符的食品***袋。因某超市每售出一袋产品需要扣点,当事人实际售出一袋的收益为**元,故当事人上述产品货值金额为4939.2元,销售金额3635.8元,获违法所得1603.25元。
上述事实,有相关《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进货单据、相关销售结算记录等证据予以证明。
二0二三年八月十八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制发并送达了沪市监松罚告〔2023〕272023******号《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故视为当事人放弃上述权利。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所指的“食品标签中不得含有虚假内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一个月,产品已经销售且货值金额3000元至7000元,积极配合调查、提供证据材料,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结合本案案情,并决定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仟陆佰零叁元贰角五分;
二、罚款:人民币伍仟元。
现要求当事人: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伍仟元、违法所得壹仟陆佰零叁元贰角五分交至本市各大商业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松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闵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0二三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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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