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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案说法】食品销售过程中赠送无中文标签的食品被罚!
2023-09-11 18:50:03 点击量:
上海市杨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某(上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0MA1G****** 住所:上海市嘉定工业区***路***号***室 法定代表人:沈某 2023年5月22日,我局接举报,某(上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涉嫌在食品销售过程中赠送无中文标签的食品。经查,情况属实。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一)条的规定。2023年6月12日,我局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立案调查,本案未采取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某(上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其某猫店铺“某品牌旗舰店”从事进口食品销售的过程中,对从该店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随机赠送无中文标签的产品小样。至案发,当事人已对赠送的产品小样张贴中文标签。 上述事实,有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所做的《询问笔录》、当事人的某猫店铺页面打印件、当事人涉案无中文标签小样包装复印件、当事人涉案赠送小样整改后包装复印件、当事人销售食品的报关单、海关检验检疫证明复印件、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及身份证复印件等书证材料为证。 2023年8月22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沪市监杨罚告〔2023〕10202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行政处罚内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视为放弃此权利。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某猫店铺“某品牌旗舰店”从事进口食品销售的过程中,对从该店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随机赠送无中文标签的产品小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一)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一)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决定处罚如下: 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现要求你单位: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伍仟元整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杨浦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市杨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30日 文章内容引用来源于: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