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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案说法】强调花青素 未标注含量被罚!

2023-09-06 18:18:57  点击量:

行政相对人名称:北京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MA00******

法定代表人:高某

违法行为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版)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

违法事实:北京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委托成都市某药业有限公司生产某品牌不老莓TM黑果腺肋花楸果叶黄素脂压片糖果,双方约定由北京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产品包装的设计、制作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某品牌不老莓TM黑果腺肋花楸果叶黄素脂压片糖果外包装标注了“含有天然抗氧化物花青素”的字样,但未标注花青素的含量,不符合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4.1.4.1的规定:“如果在食品标签或食品说明书上特别强调添加了或含有一种或多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分,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该产品共计生产2507盒,销售价格为19.9元,货值金额为49889.3元。该产品共销售8盒,售价19.9元,违法所得共计159.2元,用于质检及样品展示等工作,共计使用127盒,余下的产品该公司已经全部进行退货处置。综上所述,北京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属于涉嫌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行为。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版)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处罚类别:罚款

处罚内容: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50048.5元;

罚款金额(万元):5.00485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2023-09-04

处罚有效期:2099-12-31

公示截止期:2023-12-04

处罚机关:北京市怀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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