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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固体饮料为“中老年之友? 强调特定人群被罚!

2023-09-01 17:09:40  点击量:

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名称:上海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MA1J******;

住所(住址):上海市松江区**公路**弄**号;

经营者姓名:乔某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食品销售;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软件开发;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制作;广告发布;日用百货、办公用品、体育用品、化妆品、工艺美术品及礼仪用品(象牙及其制品除外)、电子产品、厨具卫具及日用杂品、家居用品、劳动保护用品、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零售: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023年3月28日,本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本局依法对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立案调查,调查过程中,依法调取相关证据材料,并制作询问笔录,期间,未对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证:2023年2月16日起,当事人为提供网络曝光率,在某东电商平台“某品牌食品旗舰店”中宣传其售卖的“果藻饮固体饮料”为“中老年之友”。当事人上述广告的费用为4000元。

案发后,当事人停止发布上述广告。

上述事实,有相关《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等证据予以证明。

2023年8月4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制发并送达了沪市监松罚告〔2023〕272023003967号《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

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故视为当事人放弃上述权利。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五)项“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以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固体饮料质量安全监管的公告》“固体饮料标签、说明书及宣传资料不得使用文字或者图案进行明示、暗示或者强调产品适用于未成年人、老人、孕产妇、病人、存在营养风险或营养不良人群等特定人群,不得使用生产工艺、原料名称等明示、暗示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保健功能以及满足特定疾病人群的特殊需要等”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社会危害性较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从轻行政处罚。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整。

现要求当事人: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没款壹万贰仟整交至本市各大商业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松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闵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印章)

2023年8月14日

文章内容引用来源于: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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