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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案说法】宣传功效又不能证明功效 企业因违反广告法再次被处罚

2023-08-24 17:59:49  点击量: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昌市监处罚〔2023〕798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北京某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48026******

法定代表人:白某

违法行为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第四条第一款

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委托个人王某,设计制作了含有“多维补充4种维生素、补充能量电解质、一瓶补四样,养护快人一步、主要配料:低聚麦芽糖粉、白砂糖、食用葡萄糖、异麦芽酮糖、柠檬酸、L-乳酸钙、大豆肽粉、氯化钾、氯化镁、牛磺酸、柠檬酸钠、烟酸、维生素C、维生素B1、维生素B2””等用语的宣传图片,并于2023年3月7日发布于当事人拼**经营的“某品牌加速旗舰店”销售的产品某品牌润力饮、某品牌润力饮维生素运动饮料、某品牌骨胶原蛋白等页面详情、在天猫“某品牌加速旗舰店”销售的CPT某品牌润力饮补充能量运动营养粉页面详情。当事人在上述产品页面使用上述宣传用语进行宣传,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上述产品具有宣传用语所宣传之功效。当事人与设计制作人王某之间未签订书面设计制作合同与协议,期间当事人支付设计制作人王某页面广告制作费用1200元,有收据为证。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处罚类别:罚款

处罚内容: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4800元;

罚款金额(万元):0.48

处罚决定日期:2023-07-13

处罚有效期:2099-12-31

公示截止期:2023-10-13

处罚机关:北京市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文章内容引用来源于: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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