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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违法案例!
2023-08-23 19:00:45 点击量:
编者按
2023年1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正式施行。各地持续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相关法条,对不同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农安政策将持续关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违法案件,以案释法,引导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知法守法,供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执法等人员参考借鉴。
01
案情概要
2023年2月14日,杭州市临安区农业行政执法队对临安某蔬菜专业合作社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其销售的蔬菜未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经查,杭州数字农业综合平台显示,2022年9月26日,为当事人最后一次打印承诺达标合格证的日期。
02
案件查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农产品,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承诺达标合格证等标识的,须经包装或者附加标识后方可销售。第七十三条规定,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个人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处罚程序
2023年2月27日,执法人员对该蔬菜专业合作社进行批评教育,并送达了《杭州市临安区农业农村局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该合作社限期进行整改。
2023年3月13日,执法人员对其进行复查,发现该合作社逾期仍未按照规定改正。3月21日,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的被委托人进行调查询问,当事人的被委托人承认逾期仍未按照规定改正的事实。
2023年3月31日,临安区农业农村局对该合作社销售农产品未按照规定附加承诺达标合格证且逾期未按规定改正的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叁佰元整(¥300元)的罚款。
案件办结后,执法人员对该合作社进行执法检查“回头看”时,该合作社现已按照规定改正。
03
典型意义
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是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一项重要创新制度,本案成功办结对承诺达标合格证相关违法行为执法具有重要典型意义。
查处违法行为,引导依法开具。本案中农民专业合作社未依法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监管的信息传递。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具有警示借鉴作用,并引导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
先行先做,示范引领。作为浙江首个承诺达标合格证相关违法行为执法案件,体现了杭州市临安区农业行政执法队始终将守卫舌尖安全,保卫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放在心上,抓在手上,扛在肩上的决心。
作者:许越波 杭州市临安农业农村局
来源:农安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