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食品质量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13513389315
当前位置: 首页 > 大案要案 >

详细内容

【举案说法】你吃的冰淇淋可能是过期杏仁饼干做的?

2023-08-15 17:34:35  点击量:

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上海某冷冻食品有限公司普陀区分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824******

住所:上海市**路**弄**号

负责人:陈某

2023年4月13日,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行为立案调查。

当事人上海某冷冻食品有限公司普陀区分厂,住所为上海市**路**弄**号,持有有效食品生产许可证。

经查,2023年3月23日,当事人将1.2kg超过保质期的“杏仁饼干末”(生产日期为2021年11月2日,保质期至2022年11月2日)作为原料,用于生产“杏仁饼干冰淇淋”(生产批号2023032301)6.2kg,其中0.2kg用于留样检验,6kg用于销售。至案发,“杏仁饼干冰淇淋”(生产批号2023032301)未销售。“杏仁饼干冰淇淋”规格2kg/盒,售价是109.08元/kg,货值654.48元,无违法所得。上述超过保质期的“杏仁饼干末”(生产日期为2021年11月2日)共计5kg,剩余库存3.8kg。

2023年3月23日,当事人将半成品糖液(生产日期为2023年3月22日)存放于成品库冰箱中,且未做产品信息标识和封盖;将原料“榛子末”(生产日期2022年4月2日)和“碎开心果”(生产日期2022年10月25日),分装后存放于包装间内,且未做产品信息标识。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现场检查笔录、检查照片、询问笔录、进货凭证、生产记录、成品出入库记录、监控视频等。

2023年5月23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沪市监普听告〔2023〕072023******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其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视为其放弃该权利。

本局认为,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杏仁饼干末”(生产日期为2021年11月2日)3.8kg,没收“杏仁饼干冰淇淋”(生产批号2023032301)6kg。

2、罚款人民币捌万元整。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十三)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警告。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人民币捌万元整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其中,逾期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5月31日

 

版权所有:中华食品质量网   中华食品质量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311-89253879    举报信箱:1579274032@qq.com     
本网站特聘北京市泰明律师事务所孔祥印律师为常年法律顾问 联系电话:13391606043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新闻备案文号: 冀新网备132006002号   工业与信息化部批准文号冀ICP备11016644号-2   技术支持:【蓝点网络
网络违法犯罪举报网站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12321网络不良与垃圾信息举报中心  12318全国文化市场举报网站  河北省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