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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案说法】虫草花乌鸡汤未标注不适宜人群和每日食用量被罚!

2023-08-15 16:50:33  点击量:

上海市杨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上海某餐饮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0MA1G******

住所:上海市杨浦区**路**弄**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

联系地址:上海市杨浦区**路273**弄**号

2022年8月17日,我局接举报反映上海某餐饮有限公司在某外卖平台“鲍**鲍鱼饭花胶鸡汤”店铺上销售的虫草花乌鸡汤未标注不适宜人群和每日食用量。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和第十九条的规定于2022年9月27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明,自2022年8月10日起至2022年9月22日止,当事人在某外卖平台“鲍**鲍鱼饭花胶鸡汤”店铺上销售的虫草花乌鸡汤菜品页面上未标注不适宜人群和每日食用量。当事人于2022年8月10日从某(宁波)食品科技有限公司采购了“虫草乌鸡汤”汤料包。该款汤料包配料中包含蛹虫草,外包装上未标注不适宜人群和每日食用量,当事人的进货价为20元/包,共采购了20包,合计进货总金额为人民币400元。2022年8月10日至2022年9月22日,当事人在虫草花乌鸡汤等菜品中使用了上述汤料包6包。案发后,当事人未再使用上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的询问笔录,现场笔录和现场照片、当事人提供的供应商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和发货单,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材料证明。

2023年7月21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沪市监杨罚告〔2023〕10202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行政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视为放弃此权利。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行政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现要求你公司: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于年月日前),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你公司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杨浦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市杨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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