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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案说法】违法使用“军旗”、“军队名义”进行宣传的典型案例!
2023-07-30 14:36:19 点击量:
广告中使用军旗
今年以来,上海市市场监管局持续关注涉军领域违法行为。现选取一批涉军领域违法行为予以公布。
当事人为某白酒经销商,其在某短视频平台投放所经营的白酒广告中,使用了中国工农红军军旗的形象并在上述形象出现时使用了“它们历经层层工艺,就像他们历经千辛万苦,只为最后的相聚”等广告用语,且出现了饮酒动作的画面。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一款及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在广告中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军旗及酒类广告中出现饮酒动作的行为。金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20万元。
近年来,个别商家借着群众对军人的拥戴和尊崇,以“拥军惠军”“致敬军人”的名义开展商业营销活动,实际上却在推介自己的商品或服务,损害了党和国家拥军惠军政策的严肃性,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通过此次案例,形成了区域范围内爱党拥军的良好氛围,爱党拥军是中国人民历来的传统与情结。拥军惠军,应落在实处。致敬无错,对不法商家假借致敬之名,行不法营销之实形成震慑。
广告中使用军队的名义
2023年3月23日,根据线索移送,奉贤区市场监管局检查发现辖区内上海某酒业有限公司在其销售的白酒包装上,印有简体“军”字和繁体“军”字。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5月起自行设计使用“简体“军”字和繁体“军”字的产品包装,委托四川某酒厂生产“军酒·乘风破浪”“军酒浓香型52度”“军酒浓香型38度”“军酒·蒸蒸日上”“军酒·家兴国旺”“军酒·不负昭华”“军星·1927酒”等产品,自行对外销售。2022年9月,当事人停止销售上述产品。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在广告中使用军队名义的行为。奉贤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处罚款4万元。
一些商家利用人民解放军的名义对销售商品进行广告宣传,让消费者误以为商品与国家军队有关,对军队的声誉产生了损害。在2022年7月6日,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办公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烟草专卖局和国家知识产权局6部门发布关于禁止销售“军”字号烟酒等商品的通告,已经禁止商品使用军队的名义进行宣传。该案件的办理,对当事人使用军队名义进行包装宣传的违法行为依法严肃查处,有效维护了国家军队的形象。
来源: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