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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案说法】食品安全总监未履行职责,罚款6万!
2023-07-20 17:09:40 点击量:
7月12日,为进一步督促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推动食品安全“两个责任”工作机制落地见效,四川省巴中市通江县市场监管局对某企业食品安全总监未履行其应承担的职责开出首张罚单。 今年6月19日,网络上一则关于巴中市通江县某超市售卖“生虫”酱菜的视频引发热议。经查,事件系该超市食品安全总监未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职责,未督促落实食品安全风险防控措施,未定期组织食品安全自查,导致售卖的食品出现“生虫”和过期的情况,造成了食品安全隐患和不良影响。 对此,通江县市场监管局经过调查,依据《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对该企业食品安全总监处以罚款6万元。 通江县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为进一步督促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推动食品安全“两个责任”工作机制落地见效,该局将持续加强食品安全监督检查频次和力度,强化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履职意识,要求企业严格执行“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制度,建立健全分层分级精准防控末端发力终端见效工作机制,确保找得到人、查得清事、落得了责,防范化解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维护食品安全稳定大局。 《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 第八条 食品安全总监按照职责要求直接对本企业主要负责人负责,协助主要负责人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承担下列职责: (一)组织拟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督促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明确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供货者管理、进货查验、生产经营过程控制、出厂检验、追溯体系建设、投诉举报处理等食品安全方面的责任要求; (二)组织拟定并督促落实食品安全风险防控措施,定期组织食品安全自查,评估食品安全状况,及时向企业主要负责人报告食品安全工作情况并提出改进措施,阻止、纠正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按照规定组织实施食品召回; (三)组织拟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组织开展应急演练,落实食品安全事故报告义务,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四)负责管理、督促、指导食品安全员按照职责做好相关工作,组织开展职工食品安全教育、培训、考核; (五)接受和配合监督管理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等工作,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六)其他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结合企业实际,细化制定《食品安全总监职责》。 第十八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或者未按责任制要求落实食品安全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九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等单位有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违法情形,除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给予处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一)故意实施违法行为; (二)违法行为性质恶劣; (三)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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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内容引用来源于:食药法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