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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以为戒】产品标签配料表中原料与实际生产所使用的原料名称不一致被罚
2023-07-04 18:26:46 点击量:
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上海某食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10117MA1J****** 住所:上海市松江区**路**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程某 根据相关线索,本局依法对当事人涉嫌生产经营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立案调查。调查过程中,依法调取相关证据材料,并制作询问笔录,调查期间,未对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 当事人于2023年2月28日生产的**匠玫瑰奶酪贝果其标签配料表标注有玫瑰花酱、卡仕达酱,但根据当事人使用原料标签及其执行标准显示上述原料实际名称为食用玫瑰花馅料、可丝达馅料,与标签标注不一致;当事人于2023年2月27日生产**匠抹茶红豆贝果,其标签配料表标注有卡仕达酱,但根据当事人使用原料标签及其执行标准显示上述原料实际名称为可丝达馅料,与标签标注不一致。 经查上述两款涉案产品仅生产1101个,已销售530个,货值合计4293.9元,违法所得2067元。当事人在案件调查期间对涉案产品标签进行修改,作为整改。 上述事实,有相关《询问笔录》、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予以证明。 2023年6月13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制发并送达了沪市监松罚告〔2023〕272023******号《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故视为当事人放弃上述权利。 本局认为,当事人生产的产品标签配料表中原料与实际生产所使用的原料名称不一致。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的规定,构成了生产标签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已于案件调查期间完成整改,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匠玫瑰奶酪贝果”产品62个、**匠抹茶红豆贝果产品509个; 2、没收违法所得2067元; 3、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 现要求当事人: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伍仟元、违法所得俩仟零陆拾柒元交至本市各大商业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松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闵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