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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案说法】你吃的肥牛套餐真的是肥牛吗?

2023-06-07 14:52:31  点击量:

行政相对人名称:某(北京)餐饮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MA02******

法定代表人:尤某

违法行为类型:《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违法事实:当事人为开展食品制售的餐饮服务单位。当事人提供了涉案产品的进货记录及销售记录。当事人于2023年2月15日采购了用于制售肥牛套餐的食品原料,但店内收到的食品原料非牛肉卷,而是配料为鸭肉和牛脂肪等材料的食品原料,当事人未经核实便将采购的原料用于制售肥牛套餐。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了以虚假的商品说明销售商品的行为。2023年2月16日,对当事人送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当事人收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立即对涉案产品进行了下架整改。当事人用于涉案产品的原料于2023年2月15日采购,2023年2月16日配送到店内被用作食品原料进行制售使用,2023年2月16日下午进行下架。自当事人涉案产品上架销售至下架处理期间,涉案菜品实收共计861.82元,涉案原料进货金额为143元,违法所得为718.82元。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

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处罚内容: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2156.46元;没收违法所得:718.82元;

罚款金额(万元):0.215646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071882

处罚决定日期:2023-06-02

处罚有效期:2099-12-31

公示截止期:2023-09-02

处罚机关: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文章内容引用来源于: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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