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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案说法】购买一罐过期啤酒索赔千元 法院支持!

2023-05-26 16:59:57  点击量: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民事判决书

原告:莫某,男,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上海某杨浦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路**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总经理。

原告莫某诉被告上海某杨浦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莫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上海某杨浦超市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莫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货款人民币9.80元;二、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人民币1,000元。事实和理由:2022年3月14日,原告在位于上海市杨浦区**路**号“某超市”内,购得“某品牌啤酒(500ML)”一罐,价格:9.80元。该款啤酒生产日期2021年3月9日,保质期至2022年3月9日,已超出保质期。根据法律规定,被告出售逾期食品系法律禁止的违法行为,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上海某杨浦超市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查明:2022年3月14日,原告至被告坐落于上海市杨浦区**路**号“某超市”内,购得价值9.80元的“某品牌啤酒(500ML)”一罐。商品外包装记载如下内容:灌装日期见罐底喷码处(日/月/年),罐底喷码显示:09.03.202109.03.2022。

以上事实有购物小票、发票、购买视频、实物照片以及庭审录音录像等为证。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原告支付了货款,被告交付了涉案商品,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有效。根据法律规定食品经营者应当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涉案食品超过保质期,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故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至于涉案食品,原告应自行销毁,不得在市场流通。审理中,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自愿放弃举证、辩驳等诉讼权利,相应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负。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八十二条、第六百一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某杨浦超市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莫某货款9.80元;

二、被告上海某杨浦超市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莫某1,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上海某杨浦超市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负担之款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缴付本院。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朱筱菁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郭 艳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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