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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案说法】“养殖虾”冒充“野生虾”,网红直播间野生虾供应商被罚没超17万!
2023-05-23 18:34:19 点击量:
近日,“东方甄选”原野生虾供应商青岛浪海情经贸有限公司因违反食品安全法,被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16.68万元、没收违法所得4100元,共计17.09万元。
据悉,今年3月,“东方甄选养殖虾当野生虾卖”的话题登上热搜,有消费者投诉“东方甄选”将养殖虾当野生卖,引发网友关注。对此,“东方甄选”回应称系被供应商欺骗,该批养殖虾来自合作商浪海情公司,早前已将该品牌拉黑。
2023年3月14日,青岛市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涉及青岛浪海情经贸有限公司的舆情信息后,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经当事人现场确认:涉案食品是当事人向“东方甄选”直播间供货。在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未发现涉案食品和涉案食品包装物,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2023年3月15日,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2022年6月11日至6月15日,当事人与“东方甄选”直播间合作对涉案食品进行销售,具体合作方式:“东方甄选”直播间根据当事人提供的直播手卡及涉案产品样品对涉案样品进行直播推荐,消费者通过该直播间内的涉案食品链接进行下单,当事人在直播平台后台收到消费者订单信息后,即在即墨区通济新区****号的院内将涉案产品打包发送给对应的消费者。
已查明,涉案食品包装标识有“产品名称:太平洋大虾,配料:南美白虾、饮用水、食用盐,净重:1500g,100%野生,生产日期:2022.06.02,保质期:24个月”等字样,涉案食品原料为当事人于2022年6月1日从城阳区***水产商行购进的南美白虾,该原料包装标识“产品名称:冷冻南美白虾(带头带壳),配料:南美白虾、水、盐,原产国:厄瓜多尔,生产方式:养殖”等字样。
当事人经营的涉案食品加工原料的生产方式为“养殖”,但涉案食品包装标识了“100%野生”字样,故当事人经营的涉案食品标识“100%野生”字样属虚假标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肆仟壹佰元整(¥4100);2.对当事人处以涉案产品货值金额6倍罚款,计人民币拾陆万陆仟捌佰元整(¥166800)。
文章内容引用来源于:信用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