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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案说法】用“毒死蜱”为青菜除虫 两种植户获刑6个月!
2023-05-15 15:16:00 点击量: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舌尖上的安全是我们每一位老百姓在享受珍馐美食的过程中最为关心、关注的热点和焦点。 近日,伊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两起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的案件。 案情简介 一、2021年3月,被告人曹某在自家种植的韭菜根部发现有很多蛆虫,为了更有效杀虫,明知“毒死蜱”是严禁在蔬菜上使用的农药,后抱有少用不会造成多大危害的侥幸心理,将大约150ml的“毒死蜱”在灌溉韭菜过程中全部浇入。农业农村局在被告人曹某种植的韭菜中检测出禁止在蔬菜上使用的农药“毒死蜱”。 二、2021年4月13日8时,被告人蔺某为了灭自家种植韭菜根上的害虫,将家中曾经种植棉花剩余的2瓶禁止在蔬菜上使用的“毒死蜱”稀释后顺水灌溉到韭菜地中。2021年4月18日农业农村局工作人员在被告人蔺某家种植的韭菜中检测出“毒死蜱”。 案件办理 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被告人曹某、蔺某在食用农产品种植使用禁用农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法向伊州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 2021年10月12日、10月26日,伊州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分别依法开庭审理两起案件,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曹某、蔺某在种植食用农产品过程中使用禁用农药,其行为已触犯法律,构成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曹某、蔺某生产的有毒、有害蔬菜没有上市销售,未造成严重后果,均积极缴纳罚金,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被告人曹某、蔺某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可以适用缓刑,可同时宣告禁止令。据此,被告人曹某、蔺某犯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同时禁止被告人曹某、蔺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种植蔬菜类活动。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法官提醒 食品安全关系千家万户,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从田园到饭桌,影响食品生产销售消费的任何一个环节都会对食品安全造成危害。任何农药产品都不得超出农药登记批准范围使用。农户选择农产品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在允许的范围内使用。这既是为了自己的长远利益,也是为了他人的生命健康。 法官在此提醒大家,日常生产经营中一定要提高法律意识,致富有道,守法为首,只有合法生产才能真正收获报酬,否则将“赔了夫人又折兵”。
来源:伊州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