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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案说法】饮料能燃脂?虚假宣传被罚!
2023-05-10 18:45:05 点击量:
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上海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324526****
住所:上海市嘉定区***路***弄**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
2023年1月2日,我局接到举报,反映上海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其某东网店宣传其销售的某品牌左旋肉碱咖啡粉“阻断分解、拦截热量”,涉嫌发布虚假广告,希望市场部门调查处理。为进一步查清事实,遂经区局批准,执法人员于2023年1月28日对上海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涉嫌利用网络发布虚假广告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成立于2015年2月2日,主要从事食品销售。2017年,当事人在某东平台开设了公司网店,网站名称是“某康保健品专营店”,主要用于销售公司产品。2022年12月下旬,当事人在某东平台的网店上发布了包含“阻断分解”、“拦截热量吸收”、“躺着也燃”、“静态燃躺着也在运动”的广告用语,用于介绍当事人售卖的某品牌左旋肉碱咖啡固体饮料,想要表达该食品具有提高代谢、燃烧脂肪、减少热量摄入的功效,而事实上,该食品的执行标准为GB7101,并没有上述广告介绍的功效,当事人也无法提供相关科学依据予以证明。上述广告内容由当事人自行制作并发布,无广告费用。案发后,当事人对涉案页面进行了修改,及时停止了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询问笔录、涉案产品页面截图、产品实物照片、举报材料、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及其他相关证据证实。
我局于2023年4月10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沪市监嘉罚告〔2023〕142023000073号),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逾期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本局认为,当事人利用网络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同时鉴于当事人及时主动改正违法行为,存在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虚假广告,并对当事人作减轻行政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现要求当事人: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上海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交至本市各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当事人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