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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案说法】销售含非法添加剂食品被判惩罚性赔偿!
2023-05-06 18:57:17 点击量:
涉食品安全典型案例 01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能不能在食品安全上给老百姓一个满意的交代,是对我们执政能力的重大考验。” 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食品安全典型案例,以案释法,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普法宣传。充分发挥司法判例规范、指引公众行为的作用,引导公众了解食品安全犯罪构成及法律后果,鼓励公众主动监督食品安全,增强维权意识,形成全民维护食品安全的法治环境。 严守食品安全底线 销售含非法添加剂食品被判惩罚性赔偿 01. 基本案情 张某于2021年8月1日在肃宁某商场购买的解压零食大礼包,金额25.9元。回家后张某发现该食品理化指标不符合执行标准GB/T22699-2008膨化食品的要求,非法添加了食品添加剂以外的物质奶精,在GB2760-2014当中记录的食品添加剂中没有奶精,另外脂肪超标达到48%,不符合GBT22699-2008中小于等于40%的要求,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的规定,原告要求被告退还购物款25.9元,并赔偿1000元。 02.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商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本案中,奶精不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范围内,属于非法食品添加剂,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GB/T22699-2008(膨化食品)标准理化要求脂肪小于或等于40%,本案商品中标明的48%已经超过该标准要求。被告作为商品的销售者,应当对销售的商品尽到法律规定的必要审查和合理注意的义务。被告对涉案商品疏于审查具有过错,应视为明知涉案商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而销售的情形,应当承担责任,故法院判决肃宁县某商场退还购物款并赔偿张某1000元。 03. 典型意义 食品安全关系民生福祉,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国家一直严厉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食品安全法》重拳出击,对于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规定惩罚性赔偿原则,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惩罚性赔偿,增加了生产者、销售者的违法成本,能够有效规范商家的生产、销售行为,切实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经济的有序运转。 本案中,肃宁某商场作为食品销售者,应当对其销售的食品尽到进货查验义务,因其疏于审查,导致消费者购买了添加非法添加剂的食物,属于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物而进行销售,法院判决其承担惩罚性赔偿义务,既保障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又警示该商场切实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切实保障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安全。 食品安全关系到每个人,每个人都是食品安全的监督者。作为消费者,在购买食品时应提高警惕,查看商品是的标签、说明书,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避免因食用不合格食品造成损害。在发现相关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物时,及时向有关部门进行反映,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