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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案说法】梨膏润肺解毒?上海一公司违规使用医疗用语被罚!
2023-04-28 18:45:30 点击量:
上海市金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上海某食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6MA7KT4**** 住所(住址):上海市金山区**镇**路**号(**文教科创园)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孙某 根据相关线索,本局依法对当事人涉嫌发布违法广告立案调查。调查过程中,依法调取相关证据材料,并制作询问笔录,期间,未对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 经查明,当事人是一家从事预包装食品销售的公司。2022年12月,当事人开始经营拼dd店铺“某某的吃货世界”,用于公司的宣传及承接业务。2023年2月8日,当事人在上述网店内“新疆特产某品牌香梨膏纯手工熬制库尔勒香梨膏无添加便携装瓶装”商品页面上传发布了“香梨膏有‘润肺、凉心、消痰、解疮毒酒毒’的医疗作用”字样的宣传表述。当事人销售的香梨膏为普通预包装食品,非药品。上述宣传表述是当事人请第三方上海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制作,制作后由当事人自行上传、发布。此次广告制作费用为人民币200元。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的询问笔录、网络监测及电子数据取证文书、涉案网页广告制作费用发票复印件、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预包装食品销售备案信息打印件、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予以证明。 2023年4月7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当事人在收到上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申请。 本局认为,当事人发布的普通预包装食品广告使用医疗用语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之规定,构成在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以外的广告中宣传使用医疗用语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影响,并决定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肆佰元整。 现要求当事人: 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上海市金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年 月 附法律法规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十七条 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 (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 ……文章内容引用来源于: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