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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案说法】卢大爷炸油条抽检铝超标被市监局罚5万,法院认为处罚合理、并不为过
2023-04-10 19:03:41 点击量:
(来源:莆田人民法院)
事情是这样的,卢大爷本是地地道道的农民,靠着种田为生。可这庄稼难伺候,卢大爷又没技术,所以收成一直不稳定。
后来,卢大爷听人说开早餐店生意挺不错的,于是心思就活络了起来,准备自己开个早餐店,改善下生活。
卢大爷把自己的积蓄拿了出来,还向亲友借了点钱,然后盘下了一个店面,并办理了各种手续以及证件。
开业当天,卢大爷担心生意火爆,来不及弄面团,于是去批发市场买了三斤处理过的面团,只要将面团拉长后下锅炸就行。
卢大爷第一锅炸了20根油条,每根1元。油条炸出来后,卢大爷自己先尝了几根,发现味道还不错。正当卢大爷准备炸第二锅时,一群身穿制服的市监局工作人员来到店里,说是随机抽检。
对于食品安全问题,卢大爷也十分重视,于是将剩下的14根油条全部打包交给了市监局的工作人员,还拒收工作人员给的钱。不过,工作人员还是把钱付了。
可万万没想到的是,卢大爷的这锅油条被检测出含铝含量为181mg/kg,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于是市监局对卢大爷做出了罚款5万元的处罚。
本来卖油条就是为了赚钱,结果一根油条没卖出去,还要面临5万元的罚款,做了一辈子老实巴交农民的卢大爷感觉天都要塌了。
卢大爷和市监局的工作人员解释,自己的油条所用面团都是从别人那里买的,且并没有成功对外销售,希望市监局能够网开一面,却遭到了拒绝。
事后,卢大爷将市监局告上了法院,希望撤销市监局的行政处罚决定。
本案虽然是卢大爷提起诉讼,但由于相对方是行政执法机关,所以这是一起民告官的行政诉讼案件。
行政诉讼法第34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也就是说,市监局既然认为卢大爷违法且要罚款5万元,就要证明处罚有依有据,且处罚标准合理。
在法庭上,市监局说:
1、事发当天对卢大爷的门店进行抽检,共购买了14根油条,支付14元现金,有转账记录为证。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12条规定,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应当支付样品费用。
2、卢大爷所售卖油条中,检测出铝含量为181mg/kg,这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明确规定,食品中铝元素的含量要求为≤100mg/kg。
3、食品安全法第124条第1款规定,生产经营致病重金属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尚不构成犯罪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5万~10万元罚款。
综上,市监局认为,卢大爷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油条,处5万元罚款并不为过。
但是卢大爷认为:
1、自己并不知情且只是初犯。另外,自己也没有售卖一根油条,并未对他人造成伤害,而市监部门却罚款5万元,这处罚过重。
2、自己制作的油条所用面团是在他人处购买,而且自己还带着市监局工作人员去找了那人。
3、行政处罚法第33条规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综上,卢大爷认为油条的原材料并非自己制作,即便有责任也应该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
对于卢大爷的陈述,市监局表示:
1、虽然卢大爷带着找到了售卖面团的人,但此人并不承认卢大爷的面团在他处购买。
2、卢大爷当时付的是现金,且未保留购物小票,确实无法证明在他处购买面团。
食品安全法第136条规定,食品经营者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
但卢大爷没有证据证明面团是在此人处购买。
3、经过抽样检测,并未发现售卖面团之人所售面团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况。
4、考虑到卢大爷是初犯,且未造成严重后果,故已经按照最低5万元的标准进行处罚。
综上,市监局认为对卢大爷的处罚合理。
最终,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市监局的处罚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处罚也合理,故驳回了卢大爷的诉讼请求,诉讼费50元由卢大爷承担。
最后,卢大爷虽被冤枉,但法律是讲证据的。只能说吃一堑长一智,希望卢大爷以后在购买原材料时,一定记得索要票据或通过手机转账。
整理:小郑食话实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