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内容
【举案说法】销售无中文标签的进口食品被罚!
2023-03-29 20:18:48 点击量:
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上海市浦东新区**镇某食品经营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10115MA1LAR****
住所:浦东新区**镇**路**号
经营者:陈某
当事人上海市浦东新区**镇某食品经营部位于某宝网上开设全球购店铺“***澳洲直通车”,从事澳大利亚进口商品的零售经营活动。该店内商品由当事人在澳大利亚定居的亲属在澳大利亚超市或购物中心采购,部分商品由该亲属直接从澳大利亚直邮至消费者处,部分商品由该亲属邮寄至国内当事人处,由当事人在国内发货。经查,该店铺内已销售的澳洲某品牌高含量无腥味野生鱼油400粒装、澳洲某品牌清凉薄荷糖(超强薄荷柠檬味36粒、蜂蜜柠檬味36粒)由其亲属于澳大利亚购入并邮寄到国内当事人处,由当事人在国内发货,上述商品均无中文标签。
现已查明,当事人共销售上述无中文标签的澳洲某品牌高含量无腥味野生鱼油(400粒装)共计17瓶、澳洲某品牌清凉薄荷糖(超强薄荷柠檬味36粒)共8盒、澳洲某品牌清凉薄荷糖(蜂蜜柠檬味36粒)共49盒,货值金额共计6653.03元,违法所得共计2232.82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检查笔录及检查照片、询问笔录、商品照片打印件、进货记录、销售记录等。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一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一)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属于销售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
本局于2023年3月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沪市监浦〔2023〕152022******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要求,本局视为其放弃上述权利。
综合考量违法行为的情节及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决定从轻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2232.82元;
二、罚款5000元。
现要求当事人:
于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违法所得贰仟贰佰叁拾贰元捌角贰分(大写)、罚款伍仟(大写)元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当事人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浦东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3年0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