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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案说法】普通益生菌固体饮料,宣传可调节肠道,销售者被罚!
2023-03-07 18:24:28 点击量:
上海市金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市监金处〔2023〕282022004002号 当事人:上海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6MA1JA3**** 住所:上海市金山区**镇**街**号 法定代表人:黄某 根据相关线索,我局依法对当事人涉嫌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依法调取相关证据材料,并制作询问笔录。 经查明,当事人为一家从事经营普通食品销售的企业。自2022年10月起,当事人在天猫平台开设的店铺“某品牌旗舰店”销售“复合益生菌固体蛋白饮料”时,在页面使用“调节肠胃肠道”、“改善胀气”的宣传内容。 经核,当事人销售的“复合益生菌固体蛋白饮料”为普通食品,不具有当事人宣传的功能,当事人制作广告的费用为人民币5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黄某的委托代理人吴某的询问笔录,经当事人确认的网页截图打印件,广告费收据复印件,当事人《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黄某和吴某的身份证复印件。 2023年1月31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影响,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处广告费用贰倍罚款合计人民币壹仟圆整。 现要求当事人: 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 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上海市金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年月日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第五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 (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 (三)违反本法第十八条规定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发布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的; (五)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发布酒类广告的; (六)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发布教育、培训广告的; (七)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发布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的; ……
来源: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