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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学习】|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 民事赔偿认定法律分析!
2023-02-23 17:44:44 点击量:
一.案情回顾
唐先生于2022年7月13日在某平台岳女士所经营的店铺内购买了“NMN12000”7份,共计5533.5元。收货后发现该商品没有任何中文标签,唐先生通过平台在线咨询商品信息时无任何回复,经了解得知,NMN在我国未获得药品、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和新食品原料许可,不能作为食品进行生产经营。该商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唐先生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岳女士退还货款5533.5元并承担惩罚性赔偿55335元。
岳女士辩称:唐先生未证明其使用该商品受到了损害,无法认定商品存在质量问题。
二.案件焦点
岳女士的经营行为是否属于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承担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是否以消费者收到人身损害为要件。
三.法院判决
判决岳女士退还唐先生货款5533.5元,唐先生同时应将所购商品全部退还给岳女士;岳女士应支付唐先生赔偿金55335元。
四.判决依据
《食品安全法》
第92条: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检验合格。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按照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要求随附合格证明材料。
第97条: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 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 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第147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者财产不足以同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148条第2款: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五.赔偿标准
1.刑法标准
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2倍以下罚款。
根据《刑法》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2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2倍以下罚金。
2.民事赔偿标准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六.食品伙伴网法务有话说
消费者是相对生产者、销售者而言,凡是与生产者或经营者进行交易,从他们手中购买商品,除本身也是经营者外,应视为生活消费。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据此,目前在食药品安全领域,并未将明知食药品存在质量问题的购买者的消费者权利主体资格予以排除。
进口食品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机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检验合格,应当按照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要求附合格证明材料及中文标签。
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消费者主张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以未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为由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由此可见,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不以人身损害为要件。
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赔偿食品价款的十倍或者损失的三倍,如达到一定数额会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