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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早产”白茶未标注生产者名称等信息 销售者被罚
2023-02-20 18:36:03 点击量:
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没收违法所得0.380000万元,罚款0.500000万元
上海市奉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市监奉处〔2023〕262022002010 号
当事人:裴某;
身份证号:******;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上海市奉贤区某茶叶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10120MA7BEF****;
住 址: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南路。
经查明,2022年11月23日,当事人以380元/盒的价格向市民李先生销售10盒贡眉福鼎白茶(产品名称:贡眉(茶饼);原料:福鼎大白茶;执行标准:GB/T31751;产地:福建·宁德·福鼎;生产日期:2013年8月10日),合计销售金额3800元。上述贡眉福鼎白茶包装上无净含量、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标签信息,且标注的产品执行标准为GB/T31751,生产日期为2013年8月10日早于执行标准发布日期:2015年7月3日。该批贡眉(茶饼)是当事人于2022年10月26日从浦东恒大古玩茶城里一个名叫“上海某茶叶销售批发”的地方购进,因进货时未履行查验义务,故无法提供供货者的确切信息。当时共购进10个茶饼,进价为280元/饼,销售时每个茶饼配了个进价65元的木制礼品盒。上述茶饼已全部售罄,无库存,涉案货值以及违法所得均按3800元计算。
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和书证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案调查终结后,本局于2023年1月3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沪市监奉听告〔2023〕262022002010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三)项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在本案调查期间,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故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决定处罚如下:
一、警告;
二、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叁仟捌佰元整(3800元);
三、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应当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将罚没款交至本市相关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其中,逾期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市奉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 年 02 月 0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