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内容
【案例】|代餐食品虚假宣传“低卡”被罚
2023-02-17 18:08:20 点击量: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兴市监处罚〔2023〕150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某(北京)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1099644****
工商注册号:11010101720****
法定代表人:刘某
违法行为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8)第四条第一款
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在网上对销售的食品宣称“某品牌七红能量餐小分子蛋白肽代餐食品营养工作餐低卡无蔗糖”,实际该食品营养成分表中每100克能量为1679KJ,超过低卡标准。不属于低卡食品。当事人委托他人制作宣传内容,费用400元。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处罚类别:罚款
处罚内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1200元;
罚款金额(万元):0.12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2023-02-16
处罚有效期:2099-12-31
公示截止期:2023-05-16
处罚机关:北京市大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