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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买180斤手工香肠以三无产品为由索要10倍赔偿 法院驳回:仅存在标签瑕疵
2023-02-14 22:02:00 点击量:
近日,湖北武汉硚口区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引起外界关注。胡志红经营的一家灌香肠店,曾被顾客程某“盯”上。程某以购买的手工制作香肠外包装上未标注生产日期、产品生产代号、生产许可证编号,属于三无产品为由,要求支付10倍商品价款赔偿金。 程某先向工商部门投诉,又向武汉市硚口区法院起诉,以消费者权益受损为由要求退还货款7340元并支付惩罚性赔偿金73400元。但一审和二审法院均驳回了程某的诉讼请求。法院如此判决的依据和理由是什么?这起案件又给相关经营者带来哪些启示? 讨论这起案件还要从两年前的冬天说起。 2021年12月11日,顾客程某来到位于武汉硚口区一家手工香肠店,花240元买了一份6斤礼盒装的灌香肠,专门叮嘱要真空包装。第二天,程某又来到店里,一口气买了30盒灌香肠,共180斤,总价7100元。店主胡志红回忆说:“买第二份的时候我就在现场,第二次他买了30多份,他说要真空袋且需要礼品盒包装,谈价格是否能免,要通过我的允许才能免,最后我就同意包装免费。” 据介绍,包装袋和礼盒上标明产品名为“胡志红手工香肠”,还标明了储藏方式、保质期、制作公司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 但又过了两天,程某来到店里找到胡志红,称真空包装的香肠没有贴生产许可证号,属于三无产品,要求2万元赔偿。胡志红对此予以拒绝。 胡志红表示:“那时候我说如果觉得我们的东西不好,我可以退还香肠的钱款。如果要赔钱,那就证明我的东西有问题。因为他要求进行真空包装,费工费时,我们本来就很忙,还要加班加点帮他进行真空处理。” 胡志红称,当时程某还拿着手机全程摄像,眼瞧着她和店员们忙前忙后,给这些香肠进行真空包装的。但就在当月15日,程某向工商部门投诉,未获支持。2022年6月,程某又到武汉市硚口区法院起诉胡志红,以消费者权益受损为由,要求退还货款7340元并支付惩罚性赔偿金73400元。 承办法官、硚口区法院民一庭副庭长李晓丹说,受理此案后,他们开展了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经实地走访了解到,胡志红制售的香肠、腊肉、肉圆等肉制品在周边小有名气,是具有一定市场活力的商户。 李晓丹说:“涉案企业在周边的口碑还是不错的。因为武汉在冬季和春节之前,手工肉制品市场需求是比较大的。从营商环境角度来看,如果支持原告的10倍赔偿诉求,可能对其他的商家有一些影响。” 针对程某的投诉,硚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曾作出调查报告认为,“香肠现场制售未纳入食品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当事人办理了《食品经营许可证》,说明当事人已经尽到合法经营的义务”。据此,胡志红的经营行为属于合法经营,不予立案。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10倍惩罚性赔偿须具备销售的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和消费者因食用该食品受到损害两个法定条件,且不属于“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情形。同时,法律法规对商品的标签有明确的内容要求。 李晓丹表示:“实际上现在国家对现场制售的手工加工的食品,没有强制性的规定说必须跟预包装食品一样的规范,可以参照使用,当然包装上面把所有的产品信息和属性都印上去更好,一般来说,加工香肠包括手工圆子,都是家庭式作坊产品,没有那么强的法律意识,在包装上比较简单。但是我们认为,这没有达到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需要10倍赔偿的条件。” 法院还认为,程某购买的产品为手工制作香肠,属于冬季节令性食品,该香肠为被告胡志红现制现售,并不适用预包装食品的标签规定。目前国家对现制现售食品并无相应强制性规定。此外,现场制售的香肠不属于食品生产环节,无需申请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书,故涉案产品不存在生产代号和许可证编号。程某明知香肠的生产日期,也无证据证明香肠存在实质上的食品安全问题。胡志红经程某要求对购买的香肠进行简易包装,购买的香肠仅存在标签上的瑕疵。 北京市地石律师事务所律师窦冬辰表示,惩罚性赔偿,有别于一般的损害赔偿,其对行为人具有惩罚性,即除了弥补受害人的实际损失外,还要给予受害人额外的金钱赔偿。但无论惩罚性赔偿还是一般的损害赔偿,其适用的前提都是有损害的事实。 窦冬辰介绍:“从本案的实际情况来看,胡女士生产制作的产品是没有任何食品安全方面的问题,同时其销售行为也合乎监管上的规定。因此程先生作为购买者,没有受到任何形式的损害,原告程先生的诉讼请求难以得到支持。”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也表示,惩罚性赔偿请求权作为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法定权利,有一定的权利行使的门槛。 “消费者确实因为吃了商家销售的食品而受到了损害。就本案而言,原告人并没有举出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的人身权益、财产权益,因为食用香肠而受到了损害。更重要的是本案中的消费者和经营者当时共同见证了香肠的制作全过程。法院还认定消费者在观摩的过程中还拍了照片,也许是为了做纪念,也许是为了固定和保全证据。”刘俊海说。 “既要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又不能打击个体工商户的市场活力和积极性”,李晓丹表示,相关商户要充分认清散装食品销售的法律风险,规范使用食品外包装,全面履行商品属性的告知义务,减少类似纠纷产生。作为消费者,不能滥用惩罚性赔偿。 吃一堑长一智。胡志红坦言,这件事对自己触动很大,虽然手工香肠不算预制食品,但是店里不管是线上还是线下的香肠、腊鱼、腊肉等,现在一律按照预制品的要求来包装。 “经历这次事件我都吓着了,因为我们没有经历过这种事情,出了事肯定要注意,我们也进行了专门学习。”胡志红说。
来源:卓奇365食品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