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评审专家是供应商亲戚但未回避,被罚30000元,禁止参与评审活动!
2023-01-30 18:31:52 点击量:
近日,平阳县财政局发表了一则行政处罚信息公告,公告显示,评审专家丁某某被罚款30000元,并被禁止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2022年4月12日,该项目在平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评标室开评标,预算金额2300万元,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丁某某作为该项目的7位评审专家之一参与评审。
经过专家评审后,浙江臻尚环境发展有限公司成为了中标供应商。
但在接到群众举报后,经财政部门调查,评审专家丁某某为中标供应商主要负责人陈某某的妻姐,两人是近姻亲关系。
陈某某在中标供应商浙江臻尚环境发展有限公司担任企业主要负责人、总经理及实施项目的负责人,陈某某父子在该公司持有股份之和超过其他股东,且浙江臻尚环境发展有限公司在平阳县万全镇部分区域保洁等服务项目的投标文件中多次提及了陈某某的个人信息。
也就是说,评审专家丁某某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构成了在评审时应回避但未回避的违法行为。
财政部门还结合了项目评分情况、谈话询问笔录及其他区域相关项目结果公告等,最终判定评审专家丁某某与浙江臻尚环境发展有限公司存在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鉴于丁某某应回避未回避的事实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丁某某在该项预算2300万元项目的评审意见无效。但无效后评标委员会组成不足七人,对评标结果产生影响,又因采购合同已经履行,无法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当事人的行为已造成不良后果。
因此丁某某被财政部门罚款30000元,并禁止其参与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二)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三)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四)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五)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
小编在这里提示各位政采行业从业者,一定要守住本心,共同维护公平、公正、公开的环境!
编辑丨盐盐
案件来源丨财政部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