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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贮存条件不合格 生产商被罚
2023-01-29 16:19:32 点击量:
讷河市某淀粉有限公司因成品库房粉刷地面,将2022年10月19日将生产出的210袋郊阳®马铃薯淀粉,临时露天存放在该公司院内东侧位置。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14881—201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中10 食品的贮存和运输 10.4:“贮存过程中应避免日光直射、雨淋、显著的温湿度变化和剧烈撞击等,防止食品受到不良影响”的规定。 罚款10000元。
讷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讷河市监处罚〔2022〕258号
讷河市某淀粉有限公司;字号:民**;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杜某;电话: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照编号:91230281MA18XE****;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壹佰伍拾万圆整;经营范围:马铃薯种植、销售;马铃薯淀粉加工;淀粉制品销;经营期限:长期;
经查,该公司于2022年10月19日开始生产,截止2022年10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检查时,该公司共生产了郊阳®马铃薯淀粉50吨(合计2000袋),因成品库房粉刷地面,将2022年10月19日将生产出的郊阳®马铃薯淀粉210袋(净含量:25kg)临时露天存放在该公司院内东侧位置,该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4881—201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中10 食品的贮存和运输 10.4:“贮存过程中应避免日光直射、雨淋、显著的温湿度变化和剧烈撞击等,防止食品受到不良影响”的规定,在我局执法人员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和当场处罚决定书后该公司仍未改正其违法行为。调查中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杜某承认了上述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就下列事项制定并实施控制要求,保证所生产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二)生产工序、设备、贮存、包装等生产关键环节控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依据《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 》第十四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之规定,结合本案事实,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建议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十三)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之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处以罚款10000.00元。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讷河市农业支行缴纳罚没款(帐号:08107101040001313,地址:讷河市中心大街南段路东),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讷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齐齐哈尔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讷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