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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饮品“邂逅”樱花?罚!
2023-01-29 14:51:24 点击量:
案情简介 2021年3月,奉贤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辖区内某饮品蛋糕店进行监管检查时发现,店内食品操作区墙面贴有在售饮品制作方法的纸张,上有:“邂逅樱花:冷饮:雪克杯中加入樱花汁40ml,果糖15ml,加冰雪克,出品杯中加入樱花,草莓爆爆珠一勺,加入苏打水。”字样。在食品操作区和仓储区域查见一瓶用剩的樱花汁、一罐开封已使用的盐渍樱花以及未开封的法式风味糖浆“樱花味”若干,经询问得知,上述原料均为饮品“邂逅樱花”的制作原料。经查,当事人从2020年3月起开始销售上述“邂逅樱花”饮品,每年销售持续一个月时间,该款饮品累计销售额近1400元。 樱花尚未被国家批准为新资源食品(新食品原料),当事人在其制售的茶饮中添加非食品原料樱花,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构成了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食品的违法行为。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奉贤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件分析 本案的焦点在于判断樱花是否为食品原料? 是否符合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 2017年7月,国家卫生计生委在《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3642号(医疗体育类446号)提案答复的函》中称“樱花品种繁多,各类樱花均缺少详细的成分分析信息,未发现我国有樱花作为传统食品广泛食用的记载,其作为食品食用的安全性尚需研究论证……”,同年9月,农业部《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3642号提案答复的函》中说明:“关于盐渍樱花的农产品属性问题农产品的范围和定义按用途不同而分类各有差异。基于质量安全监管上的农产品,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条规定,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盐渍樱花是樱花经过盐渍后的产品,不归类为《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调整的农产品范围,应当属于《食品安全法》调整的食品范围。对于食用花卉,《绿色食品食用花卉》(NY/T1506)标准仅包括‘菊花、玫瑰花、金银花、茉莉花、金雀花、代代花、槐花以及国家批准的其他可食用花卉’。根据新资源食品目录查询,樱花尚未被国家批准为新资源食品(新食品原料)……”。 另外,关于江苏省地方标准《DB32/T2513-2013食用樱花盐渍加工技术规程》,该标准已于2018年2月24日废止。且该标准为地方推荐性标准,不能证明涉案产品系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参照《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第四条“新食品原料应当经过国家卫生计生委安全性审查后,方可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规定,涉案产品中的配料樱花未经国家卫生计生委批准,不能作为新食品原料用于食品生产经营。 案件亮点 1、以案普法,起到良好的宣传作用。 日常生活中菊花、玫瑰花、金银花等均可用于泡茶饮用,但樱花尚未被国家批准为新资源食品(新食品原料)。同时,樱花味食物和樱花食物存在本质区别,部分樱花味食物使用了合乎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添加剂,使食品在外形色泽味道上呈现出类似樱花的感觉,实际上并没有添加樱花。时下在一些食品烹饪家庭制作视频中,为提高流量和点击率,视频制作者会使用一些创新、突破传统的食材或制作工艺,消费者应首先关注食品安全问题,切莫盲目跟风。 2、快速处置,杜绝食品安全隐患。 执法人员第一时间在当事人美团平台店铺上采集饮品“邂逅樱花”相关信息证据材料,通过固定现场查见的奶茶制作方法含有樱花花瓣以及制作原材料盐渍樱花,发现该茶饮店涉嫌存在违法行为,立即立案查处,同时收集平台以及柜台的销售记录和平台上的聊天记录,确保了证据链的完整、周密、严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