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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超市卖6根过期香肠,获利3.2元,被罚5万
2023-01-11 16:22:45 点击量:
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通市监处罚〔2022〕3504号 当事人: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110112MABNT6**** 住所(住址):北京市通州区 2022年08月02日,我局接到北京市非紧急救助服务中心电话登记单,举报人反映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2022年08月02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现场检查。经查,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经店长描述的经营面积为600平方米左右,执法人员在经营场所发现举报人举报的生产日期为2022年05月01日保质期为90天的某品牌Q趣玉米风味香肠6根。2022年08月22日,我局立案调查。 2022年11月0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的经理张钧杰(受委托人)进行询问调查。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金额19.2元,违法所得3.2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北京市非紧急救助服务中心电话登记单、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复印件、询问笔录、供货商的销售出库单、供货商资质复印件、当事人的销售记录、检测报告复印件。 我局于2022年11月2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给予处罚。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货值金额少,违法所得少,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依据《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2021修订)》第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并参考《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2021修订)》中食品安全监管类别中序号22中C35259A010 内容,结合案情综合裁量,当事人不具有从重情形,建议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建议给予当事人:50000 元罚款。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版)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版)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警告;罚款:50000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以现金方式到就近银行缴纳罚没款;如在银行开设账户,也可以转账方式到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 年 12 月 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