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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局对超市罚款5万,经法院调解变为8000元!!
2023-01-06 16:37:42 点击量:
编者按:行政诉讼原则上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例如,花缘服饰(上海)有限公司诉上海市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环保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该案中在法院调解下,浦东城管局同意将处罚款额由六万五千元变为五万元。
原告吉林市船营区鑫淼超市,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
经营者孙大军,男,1979年8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
被告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船营分局,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解放中路169号。
负责人胡永吉,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周晓林,该局科长。
委托代理人姜卫东,吉林恒正达律师所律师。
原告吉林市船营区鑫淼超市(以下简称鑫淼超市)不服被告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船营分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船营分局)工商行政处罚一案,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20年4月9日立案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等相关材料。本院依法由审判员刘欣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鑫淼超市于2020年1月22日在美团外卖自家超市上向消费者刘先生销售“飘安一次性口罩”10包,每包5元,价款50元。2020年2月1日,市场监管船营分局接到对鑫淼超市销售“飘安一次性口罩”违法行为的举报,并于2月4日立案调查,市场监管船营分局经甄别认定鑫淼超市销售的口罩为假冒医疗器械注册产品。鑫淼超市向消费者退还全部货款50元,并配合市场监管船营分局调查该口罩供货商。2020年3月22日,鑫淼超市经申请参加了听证会。2020年3月31日,市场监管船营分局向鑫淼超市出具吉市市监船行处﹝202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认定鑫淼超市有销售假冒医疗器械注册产品的行为,对鑫淼超市处5万元罚款。鑫淼超市不服,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吉林市船营区鑫淼超市今后不再销售“飘安一次性口罩”;
二、原告吉林市船营区鑫淼超市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立即支付被告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船营分局行政处罚的罚款8,000元;
三、被告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船营分局出具的吉市市监船行处﹝202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其他处罚不再执行。
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吉林市船营区鑫淼超市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书记员 高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