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食品质量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13513389315
当前位置: 首页 > 大案要案 >

详细内容

案例|鹰潭市食品违法典型案例十起

2022-12-20 17:20:37  点击量:

 
为深入推进民生领域食品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严厉打击食品违法行为,督促市场主体履行法定责任,切实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近日,鹰潭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022年查处的市场监管领域“铁拳”行动十起食品典型案例。
 
 
 

 

 ·案例一·

 

 2022年2月17日,月湖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幼儿园进行检查,查实厨房工作人员未办理健康证,不能提供食品进货记录,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2月24日前整改。2022年3月3日,执法人员再次检查,该厨房工作人员仍未办理健康证。该幼儿园食堂工作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责令该园将未取得健康证明工作人员调离岗位,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10000元,上缴国库。

 

 ·案例二·

 

 2022年3月14日,信江新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餐饮店开展食品安全检查,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店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2022年4月13日,执法人员对负责人询问调查,确认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该店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介于货值金额较小,主动配合调查,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责令该店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减轻行政处罚:罚款20000元,上缴国库。

 

 ·案例三·

 

2022年3月24日,市市场监管执法稽查局对校园周边食品经营单位进行无底线营销行为的专项整治,发现月湖区某食品店货架上摆放“波霸”珍珠奶茶味(净含量420克)8盒、粑粑糖(草莓味,净含量480克)1盒、粑粑糖(芒果味,净含量480克)1盒,上述食品包装充满恐怖、恶搞等负面信息,构成对未成年人无底线营销,执法人员依法扣押。该店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介于货值金额较小,主动配合调查,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责令该店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减轻行政处罚:1.没收“波霸”珍珠奶茶味8盒、粑粑糖(草莓味)1盒、粑粑糖(芒果味)1盒;2.没收违法所得83元;3.罚款1000元;罚没款合计1083,上缴国库。

 

 

 ·案例四·

 

2022年3月24日,市市场监管执法稽查局执法人员对月湖区某小卖部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该店经营标称“单身狗粮”“酸到你活该”“素虾扯蛋”“粑粑弹”等食品,该标称具有低级、庸俗、辱骂等词义,违反公序良俗,有失社会伦理,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执法人员对上述食品依法进行扣押。该店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介于货值金额较小,主动配合调查,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责令该店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并给予以下减轻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单身狗粮”25包、“酸到你活该”67包、“素虾扯蛋”1包、“粑粑弹”4包;3.罚款1000元;上缴国库。

 

 

 ·案例五·

 

 2022年4月24日,龙虎山风景名胜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牛骨粉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店小餐饮登记证已过期,在该店储物处发现4袋未开封“三无”米粉,且不能提供采购票证,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米粉进行扣押。该店的行为违反了《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规定,市市场监管局依据《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规定,责令该店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及时办理食品经营登记证,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米粉4袋(25kg/袋);3.对该店无证经营行为,处以人民币1000元罚款;4.对该店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行为,处以人民币1000元罚款;罚款共计2000元,上缴国库。

 

 

 ·案例六·

 

 2022年5月11日,月湖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餐饮店进行餐饮具抽检,检验发现该店经营的餐具“碟子”,阴离子合成洗涤剂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经查,2021年8月16日,该餐饮店因经营不合格餐饮具已被我局警告处罚,故再次使用不合格复用性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介于货值金额较小,主动配合调查,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责令该店改正上述行为,并给予以下减轻行政处罚:罚款2000元,上缴国库。

 

 

 ·案例七·

 

 2022年6月13日,市市场监管执法稽查局执法人员对月湖区某店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向该店送达了一份“起酥油(煎炸过程用油)”的不合格检验报告。该店现场予以签收,并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对上述报告的结果没有异议。该店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介于货值金额较小,主动配合调查,鹰潭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责令该店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并给予以下减轻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2000元,上缴国库。

 

 

 ·案例八·

 

2022年7月21日,省市场监管局对我市某农业公司经营的茶叶(生产日期2022-04-09)进行抽样,经省检验检测认证总院食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检验为不合格,不合格项为草甘膦。经查,该公司共生产该批次茶叶12斤,货值金额12000元,违法所得1501.66元。该公司经营不合格茶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介于该公司主动配合调查,涉案产品数量较少,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责令该公司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减轻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不合格的茶叶10斤;3.没收违法所得1501.66元;4.罚款24000元。罚没款合计25501.66元,上缴国库。

 

 

 ·案例九·

 

2022年7月29日,省市场监管局对月湖区某送水店经营的某桶装水(生产日期2022-07-28)进行抽样,经检验为不合格,不合格项为:铜绿假单胞菌。该店经营不合格饮用桶装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小摊贩管理条例》规定,市市场监管局依据《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小摊贩管理条例》规定,责令该店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550元;3.罚款1000元。罚没款合计1550元,上缴国库。

 

 

 ·案例十·

 

 2022年8月11日,市市场监管执法稽查局执法人员对某超市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向该超市送达了一份“生姜”的不合格检验报告,经查,该超市不合格生姜是从鹰潭市月湖区某干货店购进。该干货店未尽到进货查验义务,并经营检验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介于货值金额较小,主动配合调查,市市场监管局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责令该干货店建立进货查验制度,并给予以下减轻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37.5元;3.罚款5000元,共计罚没款5037.5元,上缴国库。


版权所有:中华食品质量网   中华食品质量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311-89253879    举报信箱:1579274032@qq.com     
本网站特聘北京市泰明律师事务所孔祥印律师为常年法律顾问 联系电话:13391606043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新闻备案文号: 冀新网备132006002号   工业与信息化部批准文号冀ICP备11016644号-2   技术支持:【蓝点网络
网络违法犯罪举报网站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12321网络不良与垃圾信息举报中心  12318全国文化市场举报网站  河北省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