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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未按规定建立食品添加剂进货查验记录 对外销售食品未经检验 生产者被罚
2022-12-07 17:26:48 点击量:
武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武穴市监处罚〔2022〕152号
当事人:武穴市某食品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21182MA48AA****
住所(住址):武穴市龙坪镇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张某
2022年8月30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对食品生产企业日常监管中,发现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食品添加剂进货查验记录和未按规定对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本局当日对当事人下达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处罚。10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仍未改正。
经查,当事人生产冬蓉馅料的配料为冬瓜、白砂糖、食品添加剂(脱氢乙酸钠),当事人在采购食品添加剂时未建立查验记录制度,未如实记录食品添加剂的相关信息,对所生产的食品未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而对外销售。2022年8月25日至今,当事人共生产原味、加糖味冬蓉馅料各250袋,对外分别以30元/袋、40元/袋价格销售原味和加糖味各150袋。
上述的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当事人的营业执照、现场笔录、现场拍照图片、食品添加剂图片、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和送达回证、产品标签、询问笔录等。
2022年10月26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武穴市监罚告〔2022〕161号),告知当事人在五个工作日内依法行使陈述权、申辩权,但当事人未行使陈述权、申辩权,视为放弃该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二款“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第五十二条“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对所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或者销售。”的规定,当事人上述行为属于未按规定建立食品添加剂进货查验记录和未按规定对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一)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未按规定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进行检验;......(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按规定建立食品添加剂进货查验记录和对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处以6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湖北武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户名:武穴市非税收入服务中心收入汇缴专户帐号:820***********690)。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武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武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2年11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