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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煎炸用油极性组分不合格 一餐饮企业被罚
2022-12-05 17:39:06 点击量: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市监处罚〔2022〕273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北京***灶台香餐饮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6306676****
法定代表人:张某
违法行为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版)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
违法事实:2022年7月22日我局对当事人使用的煎炸过程用油进行抽样检验。当日该单位共有1kg煎炸过程用油,全部被抽样,且我局抽样人员向该单位支付了1元的抽样费用。2022年8月1日,我局收到北京市食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 BCS22072357),报告显示:2022年7月22日在北京***灶台香餐饮有限公司抽样的“煎炸过程用油”经检验“极性组分”项目实测值为29.4%,超过27%的标准指标,不符合 GB 2716-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2年8月11日当事人申请复检。2022年11月2日,我局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核查处置平台”上收到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 020-FJCSP220018),报告显示2022年7月22日在北京***灶台香餐饮有限公司抽样的“煎炸过程用油”经检验“极性组分项目实测值为30.1%,不符合 GB 2716-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复检结果为不合格。经查,该单位于2022年7月22日使用从北京***粮油销售中心购进的北京***油脂有限公司生产的绿宝大豆油加工制作“招牌大油饼”100份,共计销售收入1190.00元。当事人共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煎炸用油1kg,货值金额1元。抽样单位支付抽样费用1元、销售煎炸菜品收入1190.00元。综上,当事人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煎炸过程用油制作菜品,货值金额共计1191.00元,违法所得共计1191.00元。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版)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
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处罚内容: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18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191元;
罚款金额(万元):1.8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1191
处罚决定日期:2022-11-17
处罚有效期:2099-12-31
公示截止期:2023-02-17
处罚机关: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