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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肌肉科技蛋白粉“攻击”其他同类产品被罚
2022-12-02 18:18:27 点击量:
**(上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其拼多多店铺内的“肌肉科技分离乳清蛋白粉”销售页面发布广告,将该商品与其他同类商品进行对比,贬低其他同类产品“蛋白质含量低”、“蛋白不纯粹”、“碳水及脂肪热量较高”等。 当事人实施的广告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三条“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规定。 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市监松处罚〔2022〕2720220***号 当事人:**(上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A1GBA**** 住所: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居民身份证****************** 根据相关线索,本局依法对当事人实施广告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的行为立案调查。调查过程中,依法调取相关证据材料,并制作询问笔录,期间,未对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事实: 2022 年 6 月 20 日,当事人在其店名为“肌肉科技**专卖店”的拼多多店铺内的“肌肉科技分离乳清蛋白粉”销售页面发布广告,将该商品与其他同类商品进行对比,贬低其他同类产品“蛋白质含量低”、“蛋白不纯粹”、“碳水及脂肪热量较高”等。 2022 年 7 月 26 日,当事人对广告内容进行了整改,改正了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有相关《询问笔录》、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网页截图等证据予以证明。 2022 年 10 月 10 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制发并送达了沪市监松罚告〔2022〕2720220*** 号《 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故视为当事人放弃上述权利。 本局认为,当事人实施的广告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三条“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的涉案产品不属于重点商品(服务)类别、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 3个月、无社会影响、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依法从轻行政处罚。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四)违反本法第十三条规定,广告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决定处罚如下: 1、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现要求当事人: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交至本市各大商业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当事人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松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闵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2 年 10 月 19 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