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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未严格控制储存及运输温度致产品菌落总数不合格 生产者被罚
2022-11-12 16:35:35 点击量: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仟陆佰壹拾元整;
2.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
当 事 人:上海某食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771478****
住所: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
2021 年 10 月 15 日,本局执法人员收到由上海市崇明食品药品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SL20210014)显示由本局于2021 年 9 月 14 日在上海市崇明区某食品经营部监督抽检的广式椒盐月饼(烘烤类 热加工)(型号规格:计量称重、批号:20210823、产品等级:合格品、标称生产单位:上海某食品有限公司),其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 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1 年 10 月 18 日,本局执法人员向上述被检产品的标称生产单位上海某食品有限公司送达了上海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经初步调查,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2021 年 10 月 28 日,竖新市场监督管理所对当事人涉嫌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报本局申请立案,本局于 2021 年 10 月 30 日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 2021 年 8 月 23 日生产广式椒盐月饼(批号:20210823)共 150 千克,2021 年 8 月 25 日至 2021 年 8 月 31 日,上述月饼存放于成品库中待售,当事人未能严格执行温湿度控制,期间成品仓库温度记录均超过 25℃,最高达到 30℃。2021 年 8月 31 日,在天气炎热的情况下(气温范围大致 26℃-33℃),当事人使用厢体未采取控温措施的货车历经 2 小时,将上述 10 千克广式椒盐月饼以 18 元/千克的价格运送销售给上海市崇明区某食品经营部。本局于 2021 年 9 月 14 日对上海市崇明区某食品经营部的上述批次广式椒盐月饼进行抽检。2021 年 10 月 12 日,上海市崇明食品药品检验所出具编号为 SL20210014 的检验报告,菌落总数项目(技术要求为 n=5,c=2,m=104,M=105)检测结果为8700/8800/76000/29000/53000( 单 位 CFU/g) , 不 符 合 GB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无包装糕点中菌落总数的生长情况》(王永杰,中国卫生产业.2020,17(07))中 45 份糕点样品按照温度 25℃-30℃和冷 2℃-8℃的条件分别存放,7 日后,25℃-30℃保存条件下的样品菌落总数增长量均明显高于 2℃-8℃保存条件下的样品,25℃-30℃更适于微生物的增殖。《不同种类糕点在不同温度条件影响下的微生物检验》(王言爽,食品安全导刊,2022,(09))中糕点样品分别于温度 22℃和 40℃放置 7 天,40℃保存条件下的样品菌落总数增长量远高于 22℃保存条件下的样品,温度为 40℃下,部分菌落总数呈现百倍增长。综上,糕点产品保存温度对其中菌落生长有较大影响,在 40℃温度以下,高温促进糕点产品中菌落总数增殖。
涉案广式椒盐月饼储存条件为常温(一般指 20℃-25℃)储存,该案中,当事人在涉案广式椒盐月饼出厂检验合格后,将其存放在未能严格执行温湿度控制的成品库中达 6 天,期间成品仓库温度记录均超过 25℃,最高达到 30℃,为涉案广式椒盐月饼中菌落增殖提供了温度环境。其次当事人使用厢体未采取控温措施的货车运送销售给上海市崇明区某食品经营部,当天天气较热(气温范围大致26℃-33℃),途中历经 2 小时(上午 8:00-10:00),货车厢体内的温度在阳光照射下很可能高于当时气温,造成涉案广式椒盐月饼在运输途中菌落进一步增殖,引起菌落总数超标。
至案发,当事人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货值金额为2700 元,违法所得为 2610 元。
另查明:当事人于 2021 年 10 月 18 日对上述广式椒盐月饼发布了召回公告,并于 2022 年 8 月 10 日递交整改报告。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1 年 10 月 12 日,上海市崇明食品药品检验所出具的编号为 SL20210014 的检测报告,证明涉案广式椒盐月饼(烘烤类 热加工)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 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标准要求的事实;
2.2021 年 10 月 18 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内制作的一份现场笔录,证明本局于 2021 年 10 月 18 日将上海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送达给当事人的事实;
3.2021 年 11 月 10 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制作的一份询问笔录,证明涉案广式椒盐月饼为当事人生产的事实;
4.2021 年 11 月 10 日,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向本局提供的六份销售清单、一份产品销售台账、一份生产记录,证明当事人生产涉案广式椒盐月饼的数量以及销售情况;
5.2021 年 11 月 10 日,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向本局提供的一份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6.2022 年 8 月 10 日,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向本局提供的一份整改报告,证明当事人积极整改的事实;
7.其他证据材料。
本局于 2022 年 10 月 17 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沪市监崇罚告〔2022〕302021001276 号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了生产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
当事人生产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的规定,同时鉴于当事人近三年内同时期成品月饼抽检情况均为合格,本着为助力企业疫情后纾困解难,且当事人违法行为危害程度较轻,积极配合调查,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程度较低,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及较大社会影响,案发后对涉案食品及时采取召回措施进行整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所指的情形,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减轻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仟陆佰壹拾元整;
2.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
现要求当事人: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仟陆佰壹拾元整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履行 / 的行政处罚。
如当事人不服本决定:
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六十日内依法向 / 人民政府或者 / 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 /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来源:上海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