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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中江县一夫妇用亚硝酸钠制作卤菜双双被判刑
2017-03-01 17:39:32 点击量:
记者从中江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获悉,该县一夫妇林某、唐某因为使用亚硝酸钠制作卤肉制品并对外贩卖,被中江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移送司法处理。 近日,该对夫妇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双双被判刑,林某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5000元,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2000元,在缓刑考验期内林某、唐某禁止从事食品生产、销售以及相关活动。 法院经审理查明,林某、唐某夫妇为提高卤肉制品的销量,明知国家禁止在食品中添加亚硝酸钠,购买1袋亚硝酸钠在制作卤肉制品过程中使用,并在中江县凯江镇城南市场销售。2016年8月,该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其销售的3公斤卤兔子肉监督抽样并送德阳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经检验,样品中亚硝酸盐残留量达99mg/kg,远超“残留量应当小于30mg/kg”的规定标准。法院经审理认为,林某、唐某夫妇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在其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国家明令禁止的有毒有害的亚硝酸钠非食用物质,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食品卫生的监督管理制度和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遂依法做出了上述判决。 食品安全提示:亚硝酸钠是一种工业盐,虽然和食盐氯化钠很像,但有毒,不能食用。亚硝酸钠有较强毒性,人食用0.2克到0.5克就可能出现中毒症状,如果一次性误食3克,就可能造成死亡。根据GB276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规定,亚硝酸钠在腌腊肉制品类、酱卤肉制品类、油炸肉类、肉灌肠类、发酵肉制品类以及熏、烧、烤肉类中的残留量以亚硝酸钠计,均不得超过30mg/kg;肉罐头类中的残留量以亚硝酸钠计,不得超过50mg/kg;西式火腿类中的残留量以亚硝酸钠计,不得超过70mg/k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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