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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聊城莘县一男子私自生产假冒品牌饮料 被判4年罚金32万元

2017-02-15 17:29:30  点击量:

    近日,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被告人李某某私自生产假冒品牌饮料,被告人温某某、张某某明知假冒却大量购买销售,谋取不正当利益。被告人李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温某某、张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至二年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320000元至130000元不等。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0年3月出生,山东莘县人,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被告人温某某,男,1967年12月出生,山东昌邑人,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被告人张某某,男,1980年9月出生,河北隆尧人,汉族,小学文化,公司员工。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某自2013年以来购买设备、租赁厂房私自生产假冒某品牌饮料,进行销售,从中谋取私利。被告人张某某、温某某在明知的情况下大量购买李某某生产的假冒某品牌饮料进行销售,其中被告人李某某涉案价值60余万元,被告人张某某涉案价值24万余万,被告人温某某涉案价值24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自己生产、加工的产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温某某、张某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而销售、销售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成立,指控被告人温某某、张某某涉案犯罪数额24万余元中,有证据证明其中有73000元为犯罪未遂。指控被告人温某某、张某某的部分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温某某、张某某部分犯罪系未遂,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温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被告人张某某能够主动退缴赃款,故对三被告人依法可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遂对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温某某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20000元;被告人温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40000元;被告人张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0元。
 
 
  来源:齐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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