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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超市售过期3个月食品 消费者起诉获赔
2016-11-15 09:05:30 点击量:
过期3个月的食品,超市仍然上架销售,消费者起诉超市要求十倍赔偿,获法院支持。 2015年11月,消费者刘某在哈尔滨市某超市花1.2元,购买了一袋“中天一粒山椒蛋”,付款后发现该产品已过期,该产品包装上标示生产日期为2015年5月6日,保质期180天。 刘某与超市协商要求赔偿,超市均未给解决。2015年12月,刘某将超市起诉至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超市依《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赔偿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庭审中,超市未答辩。 法院审理认为,消费者与超市买卖合同关系成立,消费者在超市购买食品,超市有义务提供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因其提供的产品已超过产品标注的保质期,属于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对消费者的损失超市应予赔偿。法院依照《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判决超市赔偿消费者1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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