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食品质量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13513389315
当前位置: 首页 > 大案要案 >

详细内容

辽宁:农产品使用违规添加剂个人罚款2000元

2016-11-10 17:27:08  点击量:

 11月8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辽宁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草案)。收购、贮存、运输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的;将农产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的;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设施设备贮存、运输农产品的;使用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物质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将对不符合标准和被污染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个人处2000元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罚款。此外,伪造、冒用、转让或超期、超范围使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有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罚款。

来源:沈阳网

版权所有:中华食品质量网   中华食品质量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311-89253879    举报信箱:1579274032@qq.com     
本网站特聘北京市泰明律师事务所孔祥印律师为常年法律顾问 联系电话:13391606043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新闻备案文号: 冀新网备132006002号   工业与信息化部批准文号冀ICP备11016644号-2   技术支持:【蓝点网络
网络违法犯罪举报网站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12321网络不良与垃圾信息举报中心  12318全国文化市场举报网站  河北省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