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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发布破坏环境和食品安全十大案例 毒包子、甲醛臭豆腐案上榜
2016-01-12 09:30:32 点击量:
2015年3月起,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在全省统一开展的为期两年的“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专项立案监督”和“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简称“两个专项”)。今年1月11日,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公布了“两个专项”监督活动中查处的10起典型案例。据了解,不到10个月时间里,安徽省检察机关共监督公安机关立案14件17人,监督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案件116件157人,一批典型的破坏环境资源和危害食品药品犯罪案件被查处。
案例一:池州东至县检察院:成功监督香隅镇化工园排污案件
案件实例:池州某化工公司、某制药公司利用雨水收集管网的管道、沉井排放污水,直接向通河排放或渗漏,危废渗出液直排地表、通河。
检察官说法:2015年6月,中央电视台新闻频道《新闻直播间》栏目以“安徽池州千亩田变荒地河水被污染无法灌溉”为题对东至县香隅镇化工园排污情况进行报道后,我省三级检察机关高度重视,迅速行动。
目前,涉案的池州飞昊达化工有限公司董事长赵某某、生产厂长任某某、众望制药有限公司副总张屹挺、环保部长金广辉等8名犯罪嫌疑人已被移送东至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案例二:蚌埠禹会区检察院:钱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案件实例:2014年4月,被告人钱某某在未经任何相关部门审批的情况下,擅自在蚌埠市高新区天河科技园新城口建设石料加工厂(老虎机厂)。后经蚌埠市国土资源局认定,被告人钱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13.93亩,严重损坏耕地10.38亩。
检察官说法:禹会区检察院依法对被告人钱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一案提起公诉。2015年10月,法院经审理认为,钱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依法判处被告人钱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案例三:亳州涡阳县检察院:成功监督移送一起销售假药案件
案件实例:犯罪嫌疑人闫某某经营一家大药房,在2015年2月的一次行政执法检查中,执法人员在其药房中现场查获一批“宛喜科技”筋骨灵丹。该药经亳州市药品监督管理局鉴定为假药。
检察官说法:2015年4月,亳州市涡阳县检察院通过检查涡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行政执法卷宗,发现这起涉嫌销售假药犯罪的行政处罚案件。经审查,涡阳县院认为闫某某的行为已涉嫌销售假药罪,据此,向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建议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审查。次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该案移送至公安机关。
最终,法院判决认定,闫某某构成销售假药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案例四:亳州谯城区检察院:监督移送3起生产、销售毒包子案
案件实例:2015年8、9月份,在一次食品安全抽样检查中,安徽亳州谯城区检察院主动与执法单位联合,跟踪检查效果,查找是否存在涉嫌犯罪线索。在检查中,发现8家单位经营的面点食品中存在着铝食品添加剂,其中,某学生营养餐公司生产销售的馒头、某食品公司生产销售的包子、某乡镇包子店生产销售的面点中硫酸铝钾严重超标,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
检察官说法: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等5部门的公告,小麦粉及其制品、面糊生产中不得使用硫酸铝钾和硫酸铝铵。根据掌握的情况,谯城区检察院认为以上3家单位的行为可能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经检察长同意,向谯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建议,案件移送至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依法处理。
目前,谯城区检察院已对涉案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
案例五:蚌埠市检察院:监督移送一起销售病死家禽案件
案件实例:2015年1月,被告人朱某某、王某某、吴某某明知丁某某的养鸡场内死亡的鸡死因不明,为牟取非法利益,仍购进290只死鸡并加工销售流入市场。
检察官说法:在市场监管部门移送案件线索之后,蚌埠市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调查取证,夯实证据基础,并依法对该四人提起公诉。后经法院审理认为,朱某某等四人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法规,销售死因不明的禽类,足以造成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根据四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分工,应判处四人相应的有期徒刑和罚金。
案例六:六安裕安区检察院:成功监督一起“毒豆腐”案件
案件实例:为了让臭豆腐不腐烂,竟然在臭豆腐中加入甲醛溶液。2015年5月初,裕安区检察院侦监科干警在浏览《大别山晨刊》时,一则关于行政机关查处臭豆腐作坊的信息引起了检察干警的注意。集体商讨后,侦监部门认为该案可能涉嫌食品安全领域犯罪,立即与市场监督管理局取得联系,了解调查过程和处置情况并调取了涉嫌犯罪移送书及相关材料。
据查,涉案犯罪嫌疑人王某,31岁,湖南湘潭人,去年4月份来到六安经营“湖南臭豆腐”小吃。王某每天要制作上千块豆干,随着气温升高,当天没能售完的臭豆腐第二天就全坏了。在得知往臭豆腐中滴入甲醛可以使豆腐不腐,王某立即从化工站采购了10瓶甲醛溶液用于豆腐防腐。此后王某大量生产并储存臭豆腐,除自己零售外,还批发给六安、合肥等地其他小吃经营者。经过检验,现场查获的臭豆腐及卤水中均含有甲醛。
检察官说法:甲醛是用途广泛的化工产品,它对皮肤黏膜有刺激作用,且具有强致癌性,禁止用于食品生产。2015年6月12日,六安市裕安区检察院以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生产甲醛“毒豆腐”的犯罪嫌疑人王某依法批准逮捕。目前,该案已起诉至当地法院。
案例七:马某等人非法运输电镀污泥案
基本案情:2015年7至9月间,怀远县徐圩乡居民马某伙同尚某某、邵某某、邵某等人,出于获利目的,在未取得环保许可的情况下,与部分电镀生产企业内部人员预谋,多次从山东临沂、江苏昆山非法运输电镀污泥(属于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他们陆续将700吨电镀污泥在怀远、蒙城等地倾倒掩埋,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其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罪。
监督过程:2015年9月,怀远县检察院获悉污染环境案线索,立即到环保部门调阅相关材料,经审查认为可能涉嫌犯罪。怀远县检察院遂监督该县环保局将该案线索移送公安机关。10月,省、市、县的检察、公安、环保部门就该案召开联席会议,专门研究该案的处理问题。目前,5名犯罪嫌疑人已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案件点评:环境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保护环境是我们每个公民应尽的职责。但近年来,污染环境、破坏环境资源的犯罪案件时有发生。本案中,犯罪嫌疑人马某等五人,为一己私利,非法倾倒处置数百吨含有重金属成分的危险废物,给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理应受到法律的制裁。
案例八:曹某某污染环境案
基本案情:2014年11月份,犯罪嫌疑人曹某某在濉溪县投资30万元建了座熔铅厂,未办理经营许可证便投入生产。2015年3月,濉溪县环保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该厂使用废旧铅蓄电池,回收提炼加工铅锭,厂区内存有已拆解的废旧铅蓄电池10吨,已提炼的铅锭17块,每块重1000斤。
监督过程:该案由该县环保局移送濉溪县检察院审查把关。濉溪县检察院审查认为,熔铅厂无任何污染物处理设备,其生产行为对当地环境造成了损害,曹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犯罪,建议环保部门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2015年4月,濉溪县检察院对公安机关送达了《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2015年4月15日,公安机关主动立案侦查。
案例评析:环境关乎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切实担负起保障民生的责任。濉溪县人民检察院及时监督公安机关对污染环境犯罪立案侦查,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对维护民生民利起到了积极作用。
案例九:苏某等非法采砂案
基本案情:2014年12月,在淮河淮南段潘集区祁集镇黄岗渡口上游90米,苏某某的非法采砂船与常某某的无证非运输船,在非法采砂装载作业期间,因船舶积配载不当、严重超载,造成非运输船沉没,事故造成1人死亡。
监督过程:淮南市检察院接到省检察院转办的当事人控告材料后,认为该事件涉嫌刑事犯罪,遂向淮南市水利局发出《建议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函》。公安机关随即对该案立案侦查。
案例评析:河道非法采砂严重威胁淮河河势稳定和堤防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此案的成功监督充分彰显了检察机关在保护民生民利、打击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方面的主动性和实效性。
案例十:俞某某滥伐林木案
基本案情:2014年10月,黄山金地林场的俞某某,违反森林法规定,组织人员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地点以外的山场采伐林木,数量较大。经测定,采伐林木蓄积达38.98立方米。
监督过程:2015年3月中旬,黄山区检察院在走访过程中,听到群众反映金地林场滥伐林木情况严重,便立刻与乌石林业站联系,了解到金地林场负责人俞某某,组织他人在规定地点以外,采伐林木,已涉嫌滥伐林木罪,遂建议森林公安立案侦查。后来,黄山区检察院又向森林公安机关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公安机关收文后主动作出立案决定。
案例评析:森林是黄山市的重要生态资源和旅游资源,黄山区是林业大区。滥伐盗伐现象屡禁不止,势必对当地和生态环境造成破坏,威胁林业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在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和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中,黄山区检察院主动发现案源,监督公安机关立案,有力打击了滥伐林木行为。